社会歧视与司法良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办法是不是法律层面 社会歧视与司法良知

社会歧视与司法良知

2024-07-15 15: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某种意义上,解读这部历久不衰的经典电影,站在不同角度,每个时代的人会得出不同结论。值得探讨的是,鲁滨逊司法悲剧的根源在于种族歧视,但歧视是如何左右司法的呢?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歧视是不同群体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情感反应与行为。争夺利益是社会歧视的根本原因,歧视者觉得被歧视者侵犯或可能侵犯自己的利益。在每个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满足时,歧视现象普遍而长久的存在着。它是一种集体意义上的失败,不该存在却又难以消除。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身份歧视和地域歧视。前者主要表现为因性别、种族乃至国籍而给予有差别的诉讼待遇,后者主要表现为司法地方化和争夺诉讼“主客场”现象。电影中,作为案件的裁判者,无论是法官还是陪审团成员,抛开社会赋予的角色,他像纽扣一样镶嵌在所生活的群体中。一项司法决策的作出不仅是法律职业逻辑的结果,往往也隐藏着裁判者自身利益的理性思考。他和普通人一样,更喜欢与有共同点的人一起生活,更愿意维护所在社区和群体的利益,而对不熟悉的人和事有某种不适应感。这令人沮丧,却也是人性使然,如同人们普遍害怕夜的黑。

电影中诬告鲁滨逊的白人女子的家庭在梅岗镇上是最破落不堪的,她的父亲鲍伯是个素养低下、令人厌恶的酒鬼,但只因是白种人,在明知是她勾引并诬陷了鲁滨逊时,乡邻们仍选择维护她,法庭仍要考虑占据统治地位的白人的“集体声誉”和特权,否则,司法决策将难以获得当时当地社会的认同。试想一下,如果裁判者作出相反的决策,与当时社区群体主流观念形成尖锐的冲突,司法的社会效果体现在何处?法院及裁判者本人该如何安身?芬奇又怎能称之为英雄?不要忘记,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大多数人的普遍共识,主流社会的情感认同直接关乎司法的生命力。

马克思曾富有洞见地指出:“我是个人,凡是合乎人性的东西,我都觉得亲切。”我们不能对人性的弱点视而不见,抑或讳莫若深,也不能苛求裁判者都成为完美无缺的、冷冰冰的司法机器,短期内更不可能让每位履行裁判职能的人都成为芬奇式的英雄。相反,对于人性的弱点,我们应该客观地正视它、理解它甚至接纳它,从而才可能逐步改善它。

(三)

裁判者身处社会,天然地存在人性的弱点,司法决策时难以对所在社区的利益、群体多数人的看法置若罔闻,因为这样,所以有时也会对生活群体之外的人有失公允的现象就随之发生。然而,司法职业则要求裁判者不能让正义被蒙住眼睛,坚持法庭上人人平等,要敢于揭示并维护案件真相。这种生活角色与职业角色的现实冲突,除了依靠规则和制度进行调和外,能够调适两者的便是司法良知。

司法良知是一个外延较小而内涵巨大的话语,犹如一口古井,井口虽小却深不见底。古今中外无数人的苦苦思索和不懈实践,只为勾勒出它的容貌;司法史上那些浩繁卷帙和感人事迹,都在念颂着它的姓名。我们很难甚至不可能精准界定司法良知的完整内涵,但可以肯定的是,裁判者如果忘记或背叛了司法良知,随便杀死“知更鸟”的悲剧将难以避免。这看似矛盾却并不奇怪,如同人类对待真理的态度,真理永无止境,但我们从未停下追寻的脚步。

如何秉持司法良知?王阳明在《传习录》中的阐释给人启迪:“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面对每一个具体案件时,裁判者都应明辨善恶是非;作出任何一项司法决策时,裁判者都应为善去恶。无论遭遇何种舆论压力,囿于何种利益困境,都不能侵害一只无辜善良的“知更鸟”。这不仅是现代文明对司法职业的要求,更是裁判者应有的伦理底线和行动自觉。

行走于日常生活里,裁判者要懂得以平等的眼光看待所有人,谦卑地认识这个世界,洞察人性的张力,心中始终住着善良。如同芬奇,哪怕是在种族歧视横行的年代,依然能够善待所有黑人,擦亮微弱但温暖的生命之火,照亮整个梅岗小镇。

在影片中,芬奇的儿子吉姆旁听了案件审理,看到辩护失败后为父亲感到难过。邻居莫蒂安慰这个小男孩:“我不知道这对你是否有帮助,但是我要告诉你,这个世上的一些人,生来就为我们做一些别人不愿意做的事,你爸爸就是其中一个。”

为善去恶是司法者不可让与的神圣使命。只有不断地拷问司法良知,才可能实现有良知的司法。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