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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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湖区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2024-07-11 07:3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委印章的使用管理,促进机关工作规范,有效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现有印章

  (一)办公室保管的印章。“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汕头市龙湖区监察委员会”“汕头市龙湖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汕头市龙湖区纪委监委机关工会委员会”等印章由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二)其他部门保管的印章。“汕头市龙湖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党风政风监督室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中共汕头市龙湖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中共汕头市龙湖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由信访室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政风监督室”“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室”“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等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三)区委巡察机构保管的印章。“中共汕头市龙湖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中共汕头市龙湖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汕头市龙湖区委巡察一组”“中共汕头市龙湖区委巡察二组”“中共汕头市龙湖区委巡察三组”“中共汕头市龙湖区委巡察四组”等印章由区委巡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四)党支部保管的印章。“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委监委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委监委机关第一支部委员会”“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委监委机关第二支部委员会”“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委监委机关第三支部委员会”“中共汕头市龙湖区纪委监委机关第四支部委员会”等印章由机关各党支部书记或指定专人保管。

  二、用印签批权限

  (一)需用区纪委、监委印章的文件,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签批;需用区纪委、监委印章的通知、报表、介绍信、证明等一般业务工作性质的文书,由各线条的分管副书记签批。

  (二)需用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的文件,由分管办公室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批;需用区纪委办公室、区监委办公室印章的通知、报表、介绍信、证明等一般业务工作性质的文书,由办公室主任签批。

  (三)委机关财务印章的使用,由办公室主任签批。

  (四)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批。

  三、印章使用登记

  为明确责任,便于查询,使用印章除履行一定审批手续外,还要凭领导的签批,严格进行登记。

  登记项目主要包括发文字号、事由(公文标题)、签批人、承办部门、承办人、承办时间、印数等。

  四、印章使用要求

  印章使用要慎重、安全、准确;用印登记内容和用印项目必须一致,对不符合用印手续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

  (一)区纪委和区监委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用印;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用印。

  (二)管理印章的人必须自觉遵守有关制度,严格履行手续,对加盖公章的公文、证明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三)印章使用登记等情况要归档、存查。

  (四)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用印,由委办公室统一编号、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在介绍信上加盖各部门印章进行使用。如需领取加盖印章空白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须先填写领用审批表并呈分管副书记以上领导签名批准;领取时,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领,并承担安全使用责任。对作废的已加盖印章的空白介绍信应及时退回,核销后方可重新领用。存根联必须和介绍信内容一致,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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