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丨剧本杀版权保护迎来新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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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丨剧本杀版权保护迎来新的十字路口

2024-07-01 13: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另外,虽然棋牌、游戏、竞技比赛中设计的普遍性规则和玩法属于思想的范畴,一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特定规则、玩法、场景和情节等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且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如“太极熊猫”诉“花千骨”网络游戏换皮案,法院就认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特定的规则、玩法可以构成作品,具有可版权性。此外,在琼瑶诉于正电视剧作品《宫锁连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也认定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情节,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个性化创作表达具有可版权性,对这些情节和桥段的抄袭,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权侵权行为。这意味着,涉及剧本杀特定的规则、玩法、情节等思想要素加上一些表达要素,使其以独创性表达形式出现时,具有可版权性。

焦点

界定侵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学者王迁对“剧本杀”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的作品进行了分析:“如果‘剧本杀’涉及的文字组合具有独创性,那么就属于文字作品,包括剧本中的插图,如果其为原创,那么则构成美术作品。如果卖家未经许可自行印刷贩卖,就构成了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同样,如果卖家未经许可将复制品做成电子版本于线上贩卖相关网盘链接,也毫无疑问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当明确了侵权行为,找到了适用的《著作权法》规则,维权就不再是疑难杂症。”

此外,关于“剧本杀”门店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问题,王迁表示,要根据店家具体实施的行为来做分类判断,例如,店家如果未经授权将“剧本杀”剧本中的插画图做成了屏风,这会构成侵权;或者店家提供给玩家的剧本是在网上购买的盗版电子版剧本,下载后自行打印装订的,这种复制作品的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可判定这种复制行为是侵权的。

关于“剧本杀”剧本的版权问题,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提出,可参考、类比电影剧本,“剧本杀”中的剧本与电影的剧本相同,在具备独创性的情况下同样构成作品,受新修改《著作权法》保护。具体涉及了哪些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则要根据具体的“剧本杀”场景中的使用行为进行判断,需要考量的要素包括对剧本是否有复制行为、剧本是否可以再次进行改编后对外公开使用等。

未来

剧本杀的法律保护

“ 剧本杀的剧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黄骥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修改了“作品”的定义,将其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作了具体列举,剧本属于其中文字作品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授权就私自复制并出售的盗版行为,可能会侵犯作者著作权中的发行、复制等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继续侵权并赔偿损失;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版权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月29日,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在天津成立沉浸式剧本娱乐专业委员会,被业内称为“行业首家官方协会”。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官方协会的成立会促进剧本杀市场在版权保护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发展。

“剧本杀剧本的创作者应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在收集证据后,通过法律武器维权。”刘俊海认为,针对盗版泛滥问题,官方协会也应尽快促进行业建立适合剧本杀领域剧本内容申请版权保护的渠道或体系,便于对创作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

黄骥指出,剧本著作权人及时办理版权登记,可为后续权利证明、保护提供诸多便利。基于剧本杀经营规律,如果逐一寻求版权许可存在困难,他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店家与版权人的对接、交易提供便利。

总之,剧本杀虽然是一种新兴的社交游戏,但并不意味着其是著作权保护的荒野。无论属于哪种商业模式,只要传播行为落入作品的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就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对于涉及剧本杀特定规则、玩法、场景、情节等复杂内容的侵权纠纷,既可以在著作权法规制范围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内寻求救济。只有版权得到有力保护,创作者才会更有动力,文化产业发展才能进入良性循环,并获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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