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 试论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

试论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

2024-07-10 15: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党的十三大提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首先肯定了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然而,社会主义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是什么?这还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虽然都从不同侧面研究了社会主义的特征,但是都没有全面具体论述过在工业比较不发达地区或落后国家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我们通常对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认识,主要来自斯大林。         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问题,是以斯大林为首的联共(布)在领导苏联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遇到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因为,只有跪立了标准,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才能有方向,人们才能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阶段作出恰如其分的估价。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的革命和建设是前所未有的创举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无论是联共(布)党中央,还是作为苏联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斯大林,都没有完整地阐述过有关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问题。尽管如此,斯大林在领导苏联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几十年中,却有着关于社会主义社会问题的一系列论述,形成了一套带有苏联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这个标准,一直影响到今天。

     一、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标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标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24—1930年,斯大林在与托洛茨基反对派、新反对派,托一季联盟和布哈林的斗争中有关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的论述。     20年代中期,苏联的国内外形势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欧洲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转入了低潮,资本主义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苏联的国民经济虽已恢复,但经济中的资本主义成分仍大量存在。在这种条件下,能不能在处于帝国主义包围之中的经济技术十分落后的苏联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成为联共(布)党内斗争的焦点。以斯大林为首的党中央同以托洛茨基为首的反对派进行了激烈的论战。     在论战中,斯大林首先区分了“一国建成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最终胜利”两个不同的概念。他在1924年5月《论列宁主义基础》的讲演中说道:“革命获得胜利的国家的无产阶级既然已经巩固自己的政权并领导着农民,就能够而且应当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但是,这是不是说,它这样就能获得社会主义的完全胜利即最后胜利呢?……不,不是这个意思。”[1]     至于这个能够而且应当建成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斯大林指出,如果用具体的阶级语言来解释,就是“在斗争进程中用本身的力量战胜本国的资产阶级”。[2]斯大林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造就了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基础;因此,全部问题就在于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在苏联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就是把农业和社会主义工业结合为一个整体经济,使农业服从社会主义工业的领导,在农产品和工业品交换的基础上调整城乡关系,堵死和消灭阶级首先是资本藉以产生的一切孔道,最后造成直接消灭阶级的生产条件和分配条件。”[3]         针对托洛茨基对党内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攻击,斯大林还对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一个重要侧面,民主特别是党内民主问题,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不过,他更多地还是强调反对对民主的偶像化,反对把党变成一个空谈不休、不解决实质问题的争论俱乐部。     联共(布)党内的这次争论,以托派的彻底失败而告终。此后不久,党围绕着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和方法问题又展开了新的争论,焦点是阶级斗争问题。     在与托派的斗争中,斯大林对阶级、国家的认识应该说是正确的。他认为,  社会主义  “就是由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向无国家的社会过渡”,[4]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阶级、存在着无产阶级专政.1926年,他又提出,在阶级和国家消亡之后,  仍可以有防御外敌侵犯所必需的社会主义民兵”,[5]看到了即使一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的包围,存在着战争的危险。但是,到1928年底,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和国家问题的看法发生了变化。在给库什特谢夫的一封信中,他写道:“我们的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共和国。这是不是说我们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消灭了阶级,并取消了国家(因为社会主义的实现意味着国家的消亡)或者,这是不是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会有阶级、国家等等存在?显然不是这个意思。”[6]在这里,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实现,亦即建成同时意味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回到了联共(布)的传统提法上。     第二阶段,1950一1939年,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社会前后的一段时期内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论述。     随着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运动的发展,苏联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30年7月在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斯大林宣布:“我们苏联已经进入社会主义时期。”[7]很明显,斯大林言下之意,就是苏联已经基本完成了对工业、农业和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新经济政策的俄国向社会主义的苏联的转变,跨入了真正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苏联社会前进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建成社会主义社会。             1936年,当第二个五年计划即将提前完成的时候,斯大林向全世界庄严宣布在苏联已经基本建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从这时起到1939年联共(布)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看法日臻完善。     第一,关于所有制问题。1936年3月斯大林在一次谈话中说道,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就是公有制”,公有制有“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的所有制”[8]两种形式。在谈到当时苏联社会经济成分时,斯大林认为,资本主义已经从工业、商业中被完全驱逐出去了。在农业中,富农经济已被消灭,个体小农经济只占很小的比重,“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作为我们苏联社会不可动摇的基础而奠定了”。[9]             第二,关于分配问题。1931年2月斯大林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公式。他说:  “在阶级还没有彻底消灭的时候,在劳动还没有从谋生手段变成人们的第一需要、变成为社会谋福利的自愿劳动的时候,人们将按自己的劳动来领取工作报酬。  ‘各尽所能。按劳取酬’”。[10]到1936年3月,他又进一步将按劳分配具体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所得到的劳动报酬,以他们投入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11]     第三,关于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问题。斯大林早在1926年就认定,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是“最统一、最集中、……按计划进行的经济”。[12]1936年苏联宪法明文规定:“苏联之经济生活,受国家所定国民经济计划之决定及指导。”[13]虽然宪法允许小规模私有生产,虽然斯大林确认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但斯大林这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商品经济的问题。         第四,关于阶级、  阶级斗争和国家问题.斯大林在1928年曾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同时意味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到30年代后期,他改变了这个观点。     1936年11月,斯大林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还存在着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虽然已经不再有对抗阶级了,但仍需要保存无产阶级专政。同时,由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之间差距的日益缩小和友爱合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扩大了,变成了“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更灵活,因而也更强大的体系”。[14]可以看出,斯大林此时并没有认识到剥削阶级的残余还存在,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问题。     1937年3月,斯大林突然提出了由于剥削阶级残余的存在,  “社会主义愈胜利,阶级斗争愈尖锐”的观点,[15]这显然不是斯大林以往对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问题看法的逻辑的结论。为了自圆其说,斯大林进一步指出:  “如果阶级斗争的一端在苏联境内有所行动,那么它的另一端却延伸到包围我们的资产阶级国家境内去了。”[16]     到联共(布)十八大,斯大林又提出,由于苏联消灭了剥削阶级并“彻底消灭了剥削阶级的残余”,[17]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内实行武力镇压的职能已经消失了,消亡了”,[18]但是武装保护国家以防外来侵犯的职能则完全被保存着。由此可见,斯大林把国内的阶级斗争看成了尖锐的国际斗争的反映,把保存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帝国主义的包围和破坏,                 第五、关于政党问题。斯大林认为,只有在存在利益敌对而不可调和的对抗阶级的社会里才能有几个政党存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有工农两个阶级,但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几个政党存在的基础,因而也就无政党自由可言。社会主义的苏联只能有一个党即共产党存在。[19]     第六,关于民族问题。苏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相当复杂,斯大林十分重视这一点,把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合作看成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重要标准。[20]     第三阶段:1940—1955年,斯大林有关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论述。         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之后,苏联人民继续加紧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但是战争打乱了这个进程。战后,苏联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重新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为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探索社会主义继续前进的方向,斯大林总结了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发表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问题有了新的认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所有制问题上,斯大林继续坚持了全民和集体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集体农庄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低级形式,提出公有制的低级形式应向高级形式过渡。只有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国家即全民所有制水平,社会主义才能向共产主义过渡。[21]     在商品经济问题上,斯大林承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还要有商品生产,这种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根本不同。这是一个较大的进展,在理论上突破了马克思的设想。  但是,这个突破不够彻底。他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是商品生产,不是商品经济;他把商品生产限制在某些消费品领域,认为生产资料归国家调拨,只具有商品的“外壳”,不是商品。     在阶级差别问题上,斯大林在30年代中后期过多地强调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的友爱合作和政治上、道义上的一致,忽视了他们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和差异.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斯大林修正了这个看法,专门论述了如何消灭城乡之间亦即工农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问题。他区分了对立、本质差别和非本质差别三个不同的层次,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城乡之间亦即工农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已经消失,但差别依旧存在。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本质差别才能消灭,但非本质差别仍将继续存在。[22]                 以上简要叙述了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概括起来,斯大林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主要有六项内容:     1.社会主义社会应实行公有制,公有制有国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农庄所有制两种形式。前者是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后者是低级形式,低级形式应向高级形式过渡。         2.  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民经济将由计划经济占统治地位,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只在很小的范围内存在并发挥作用。     3.社会主义社会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4.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应已被消灭,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之间对立的基础也应已被消灭,但他们之间的差别仍将存在。        5、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将依然存在,但其对内镇压的职能将会消失、消亡。     6.社会主义社会,只能有一个党即共产党存在。                          二、对斯大林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几点看法         第一,斯大林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与列宁关子社会主义社会论述的关系。1917年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第一次明确地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作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并科学地指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过渡的特性一在同一本书中,列宁还提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两个基本原则:生产资料的公有和不劳动者不得食、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23]列宁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  “国家正在消亡,因为资本家已经没有了,阶级已经没有了,……但是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24]“正在消亡的国家在它消亡的一定阶段,可以叫做“非政治国家”。[25]         十月革命后,列宁曾经提出过一些有关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设想和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1918年,列宁相继提出了“发达的社会主义”,  “完全的社会主义”两个概念和“建成社会主义”的问题,并多次谈到了建成社会主义的标准。1919年1月,  列宁提出:“建成社会主义就是建成集中的经济,由中央统一领导的经济。”[26]5月,列宁又说:“无产阶级的目的是建成社会主义,消灭社会的阶级划分,使社会全体成员成为劳动者,消灭一切人剥削人的制度的基础.”[27]此外,列宁还有“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  “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等有关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阶段的提法。     列宁上述思想的前提是直接过渡和世界革命的成功。因此,他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是相当高的。经过国内战争,经过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转变,列宁确认俄国具有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的一切。1923年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列宁明确指出: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28]     虽然列宁有很多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论述,但是由于列宁在世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间很短,不可能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是列宁逝世之后联共(布)的一个重大任务。斯大林不仅根据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的俄国将变成社会主义的俄国的思想和帝国主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规律,论证了一国可以建成社会主义,而且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提出了比较切合苏联实际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     斯大林在理论和实践中比较正确地认识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修正了列宁有关非政治国家的观点;斯大林肯定了列宁对社会主义社会两个基本原则的论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两种公有制形式和分配原则;斯大林继承了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消灭剥削阶级、剥削制度的思想,并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工农两大阶级,还应为消灭城乡之间劝;即工农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而斗争。             由此可见,斯大林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是对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论述的丰富和发展,是在总结了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几十年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三、斯大林社会主义社会标准之简评                 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是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模式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指导,从其影响来看,正确程度与作用大小都不尽相同。     斯大林关于所有制的观点具有深远的影响。斯大林确认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对于保证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起了重要作用;承认公有制有多种形式,表明他看到了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力水平的差异,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斯大林把集体所有制限制在农庄,而在国民经济其他部门一律实行国家即全民所有,却不利于活跃经济、活跃市场。宣传集体所有制向国家即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则造成了对集体所有制的轻视和对一大二公的偏好以及急于过渡的局面,使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趋于停滞,使农业长期落后。斯大林把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混为一谈,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过大,政企不分的弊病,使人民不能真正地参与管理,不能真正地当家作主。     斯大林把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看作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这是正确的。他强调用计划来领导经济,对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对于集中人财物进行重点建设都是卓有成效的。斯大林晚年有限度地承认了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是一大进步,然而也是不彻底的,反映了他始终没有摆脱那种把商品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的看法,致使国家计划订得过细过死,企业不计盈亏、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影响了企业和职工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妨碍了生产的发展。     斯大林把“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对于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劳动积极性,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反对平均主义,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例如,联共(布)高级干部与普通群众的薪金差别极大。     斯大林对社会主义社会国内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估计存在着不少问题,他在国内剥削阶级被消灭后,忽视了剥削阶级残余的存在,看法是不全面的;之后,他承认了剥削阶级残余的存在,但又将之简单地归结为国外敌人支持和派遣的间谍、杀人凶手和暗害分子,认识也是片面的,由此而推出的结论失之偏颇;隔了一年,斯大林明确地肯定社会主义已彻底消灭了剥削阶级残余,结论下得太早了。剥削阶级残余,是指各种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和剥削阶级、剥削制度在经济、政治、思想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遗毒,它不可能随着剥削阶级、剥削制度的消灭而消灭。相反,由于剥削阶级残余在政治思想文化方面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存在,它将长期存在下去,直至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实现的时候。然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的日益发展使它终究成为日益消亡的东西。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总趋势是走向缓和而不是越来越尖锐,当然这并不排除阶级斗争在某种条件下激化的可能性。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愈胜利、阶级斗争愈尖锐和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专政对内镇压职能已失去效用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尽管斯大林对无产阶级专政职能的认识有失误,但他坚持社会主义社会仍需要保存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是十分可贵的.马恩曾经设想,社会主义首先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产生.  由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革命同时获得胜利,由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已经消灭了阶级,取消了商品和货币,社会主义社会因而只需要某种类似国家的机构来迫使人们服从某种规范。列宁称这种国家为“非政治国家”。然而,历史的发展是复杂的。社会主义并没有首先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产生,而首先在资本主义比较不发达或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产生了。这样的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生产力很不发达,外部存在着严重的敌对势力,不可能在短期内消灭一切阶级、国家将长期存在下去。这种国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最终消灭阶级、向共产主义过渡创造条件。     斯大林虽然正确地认识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社会成员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但是却忽视了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不同的阶层,不同的阶层还存在着利益上的差异。他关于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有几个政党存在的论断,与十月革命后列宁的一些作法和观点也不尽相同。  第三、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标准论述的一个重大缺陷。     纵观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论述,可以发现,斯大林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不够全面的。早在1926年底,斯大林就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政治基础的建立,建成社会主义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他过分强调了在生产:上赶超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忽视了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斯大林虽然提出了“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29]的口号,但并没有把高度的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重要标准,在实践中,民主遭到破坏的现象经常发生。         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愈发展、阶级斗争愈尖锐,把国内、党内所有的不同意见都视之为国际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挑衅、进攻的表现,最大限度地加强了无产阶级专政镇压机器的作用,忽视了民主对于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重要意义。     斯大林强调,  “党内民主就是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并同时加强党的统一、加强党内自觉的无产阶级纪律”[30],而没有同时阐明民主对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对于党的生活正常化的重要意义。     斯大林认为工会、合作社、青年团、女工代表大会、政治学校甚至国家机关都是党的触角、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使这些组织朱去了独立性,成为党的下级机关,无权参与、无权决策,忽视了民主对于发挥群众性组织积极作用的重要意义。         所有这些,给苏联以后的发展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都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列宁曾经指出:  “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如果不实行充分的民主,它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胜利。”[31]高度的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标准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侧面。因为,只有实现高度的民主,使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才能防止官僚主义的产生,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发挥人民大众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真正找到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力量。否则,广大人民群众不仅不能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在遇到困难时,还可能会丧失理解困难的真正原因的能力,从而把失败、挫折的责任归结为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引起社会的动荡.社会主义民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有物质保证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新型的民主。只有实现高度的民主,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社会主义社会向无产阶级社会的过渡。     斯大林在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标准的论述中忽视了民主问题的重要意义,有许多原因,例如当时苏联所处的国际环境、党内斗争和历史传统的影响,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建设时间短、准备不足而带来的认识上的局限性等等,但仍然是一个重大缺陷。其危害,在斯大林时期特别是3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暴露无遗。正是从这一点来看,斯大林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是比较低的。     综上所述,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标准是斯木林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苏联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而得出的重要成果,是苏联人民几十年社会主义实践的经验总结。虽然这个标准还存在很多,有些甚至是相当严重的缺陷和问题,但它对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东欧和亚洲一系列人民民主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不能被否认的。   

[1]  《斯大林全集》,第六卷,第65页。[2]  同上书,第九卷,第20页。[3]  《斯大林全集》第九卷,第21页。[4]  《斯大林全集》第七卷,第1 33页。[5] 《斯大林全集》第九卷,第116页。[6] 《斯大林全集》第十一卷,第268—269页。[7]  《斯大林全集》第十三卷,第6一7页。[8]  《斯大林文选》,第76—77页。  (人民出版社1962年,下引相同)。[9]  《斯大林文选》第84页。[10]  《斯大林全集》第十二卷,第104页。[11]  《斯大林文选》第77页。[12]  《斯大林全集》第九卷,第122页。[13]  《宪法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第五辑,第199页。[14]—[18]  《斯大林文选》第98,129、129、221,255页。[19]  《斯大林文选》第100,88—89页。 [20]  《斯大林文选》第100,88—89页。[21]  《斯大林文选》第624,642—649页。    [22]  同上书,第589—593页。[23]一[25]  《列宁选集》第三卷,第252,252,22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6]  《列宁全集》第二十八卷,第378页。  (中文第一版,人民出版社,下引相同,不另)[27][28]  《列宁选集》第三卷第857页,第四卷第684页。[29]  《斯大林文选》第237页。[30]  《斯大林全集》第八卷,第131页。[31]  《列宁全集》第三十五卷,第70页。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