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列腺穿刺活检医疗事故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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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腺穿刺活检医疗事故过错

2024-07-07 07: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列腺穿刺活检医疗事故过错

原告,,诉称,2016年9月20日,原告由于前列腺psa指数增高到被告处就诊,9月21日上午11时30分在局麻下行前列腺穿刺活检术。由于手术医生更换成二名无穿刺经验的医生,造成原告穿刺术后大出血。其后主治医生止血措施不当,原告出血加剧后又擅离职守长达十多分钟,造成原告失血性休克,后由其他医生送医院抢救室抢救才挽回生命。2017年9月29日办理出院手续。由于被告违规操作造成原告失血性休克,造成癌细胞迅速扩散,一个月内分级从早期的3+3发展成4+3的中晚期,前列腺肿瘤也在一个月内从1.2*0.6厘米迅速长成2*1.5*1厘米,不得不于2016年10月31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前列腺切除。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中存在多处过错,具体如下:一、9.21穿刺术前未做系列检查,血常规检查用的是9.23检查报告,其他检查用的是9.10检查报告;检查秩序颠倒,穿刺在前、磁共振在后;二、手术医生临时换人;三、术后大出血,主治医生苏昌举处理方式不当,出血加剧后又擅离职守长达十多分钟,造成原告失血性休克;主治医生苏昌举隐匿、销毁病历档案。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的病情恶化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其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440.9元,护理费2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16200元,后续治疗费4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具体以司法鉴定为准。

被告,,市中医医院辩称,被告对原告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是本案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本案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从病因来说,原告所患的是前列腺恶性肿瘤,病发原因是自身的因素造成;从救治过程看,医院详细提供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住院病历等一系列救治过程的病历,体现了医生专业高效处理了患者出现的情况;前列腺穿刺术后出血本来就是穿刺手术的并发症,依照现在的医学技术和临床表现,本来就有一定的发生概率,事发后院方第一时间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处理,只是因为事情紧急,穿刺后出血的记录存在一定缺陷,但跟本案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在庭前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加盖有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市中医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的原告住院病历复印件共十七页,证明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至9月29日期间对原告进行前列腺穿刺术。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2、加盖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病料医疗疾病证明专用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两份,报告医生为沈艳银、报告日期2016年11月2日的病理诊断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病情恶化后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了前列腺根治术。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属于癌症治疗,随时都会恶化,且并非在被告处进行的后续治疗,而是在上海,,医院,被告对该情况无法把握。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三页,证明原告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前列腺根治术的医疗费用。(原件已报销,报了18000元) 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复印件不认可。 本院认为证据应提交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又不认可,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4、2016年9月10日、9月23日的,,市中医医院检验报告单打印件两页,打印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9月23日的,,市中医医院住院明细一览表打印件各一页,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行前列腺穿刺术后大出血的事实,及被告故意隐匿或销毁大出血病历档案的事实。 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血红蛋白浓度是2016年9月10日,而原告住院是9月20日,不能作为手术前的判断依据。我们确实用过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但不是静脉使用的,我们是滴到纱布上,然后塞到肛门内止血用的,羟乙基淀粉是静脉给药的,它的作用是止血,病人穿刺后确实有出血现象,羟乙基淀粉是对症治疗,乳酸钠林格注射液是和羟乙基淀粉配套使用的,前列腺穿刺手术过程中和手术后出血或多或少均属于正常,所以手术中以及手术后,使用止血药物是正常的。出血如果量比较大常规就是用羟乙基淀粉止血的。被告并没有进行任何的病历篡改,均如实记载。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5、,,市中医医院、复元医院检验报告单打印件共六份(报告时间分别为2016年12月2日、2017年1月1日、1月2日、4月7日、5月10日、6月20日),证明原告在前列腺根治术后PSA指标未降至应有范围,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病情恶化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质证意见:其中五份是中医院的,真实性无异议,有一份2017年1月1日是复元医院的报告单,真实性无法确定。对六份报告单的关联性均有异议,首先,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是2016年9月20日到9月29日,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时间是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4日,该六份报告单时间均在上海,,医院住院之后检验的,与在被告处出院时间相距长达半年;其次,原告所患的前列腺恶性肿瘤,属于癌症,病情变化也属正常,本来就很难根治。 本院对其中由被告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6、手术安全核查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手术医生的签名XX兵并非他本人的签名,当时手术的主刀医生是,,,说明病历资料存在伪造。 被告质证意见:1、原告系当庭提交,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认可。2、是复印件,对内容真实性、关联性存在异议。3、所谓的XX兵书写的签名应该属于证人证言,应出庭作证,该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不予认可。4、该份手术安全检查表并非由被告提供,出处存在异议。 本院认为XX兵书写的内容属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应由XX兵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7、医疗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为4392.13元。 被告质证意见:1、对于该份证据,我们认为已经过了举证期限,不予认可。2、该份证据的医疗费用是用于治疗前列腺肿瘤,无法看出这是治疗因术后出血造成损害的费用。本案争议的是术后出血的处置造成的损失,所以无法证明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是2016年,并非新证据,故原告当庭提供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8、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书原件一份,证明本案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被告质证意见:原告的病情跟被告医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这个是认可的。相关记录存在缺陷,也是认可的,但因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病案号为69072,姓名为,,的,,市中医医院病案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治疗符合规范,不存在任何篡改病历的情况,被告进行了详细地告知,并由原告签字,且整个治疗经过和护理过程均进行了详细的记载,被告不存在过错。 原告质证意见:对失血抢救的资料,我们认为它隐匿了部分资料,其他的资料没有异议。根据病案资料的内容看,原告在被告处做了前列腺穿刺术,手术过程中又出现大出血,为此也进行了失血抢救术,被告方隐匿了失血抢救术的记录单,失血抢救术的护理记录单有的,但是没有手术记录单,可以从病案资料的护理记录单内看出,时间是2016年9月21日12时50分,记载的是患者穿刺处出血较多,汇报医生予以纱布加压包扎,13时10分记载,患者穿刺处出血较多,急诊送手术室,证明穿刺术结束回病房后出现了大出血,后又急诊送手术室抢救。被告对这部分失血抢救的记录单进行了隐匿或者销毁,是有过错的。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患者,,因发现PSA升高十天于2016年9月20日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PSA升高待查:前列腺癌?结肠息肉套扎术后。21日11时30分在局麻下行前列腺穿刺活检术。护理记录单记载:12时50分患者穿刺处出血较多,予纱布加压包扎、给药等止血治疗;13时10分患者穿刺处出血较多,急诊送手术室,14时10分返回病房。10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前列腺腺泡癌;结肠息肉套扎术后。 2016年10月28日患者入住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31日行达芬奇下前列腺癌根治术。11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前列腺恶性肿瘤。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金华市医学会对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等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2018年7月11日金华市医学会做出鉴定意见,认为:

         前列腺穿刺术后出血为穿刺手术并发症,临床上有一定发生率,本案出血后,医方发现及时,相关处理积极有效,无临床失血性休克表现,与术后病理gleason’s评分及肿瘤大小变化无关;前列腺癌根治后血PSA变化因素复杂,与前列腺穿刺活检出血处理相关性不能确定,但是医方穿刺后出血相关处理记录不完整,存在缺陷。综上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与患者前列腺恶性肿瘤是否恶化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医方对患者有诊疗行为、患者存在损害后果、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金华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本案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的病情恶化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被告辩称本案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前列腺穿刺活检医疗事故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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