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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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备案指南

2024-07-15 07: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律依据:根据省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委托所在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刻制,并向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提交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经办人基础信息,以及有关文件材料、公章印模实时传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

(四)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公章刻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新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党政机关、军队、民主党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批准设立相关单位、组织、机构的批文;

2、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函(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工作证(军官证)原件。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介绍信);

2、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1、刻制报关专用章,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海关的报关证书;

2、业主委员会等特殊组织刻制公章,需持有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刻制钢印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法人单位不得刻制。

4、公司破产需刻制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公章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判决书指定管理人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判决书制定管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重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更名重刻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二)损坏重刻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出示已损坏的原公章,并拍照上传或者提交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销毁原公章的证明材料;

3、原公章损坏不明显,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在重新刻章前当场破坏章面,确保原公章不能继续使用。

(三)更换重刻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出示并当场破坏原公章,确保原公章不能继续使用,并拍照上传。

三、补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登报作废启示,并声明寻回后不再继续使用;

3、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4、法定代表人在逃、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需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所有股东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单位参股的加盖单位公章);

5、因公章被盗抢需要补刻的,除按照遗失补刻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交报案证明(受案回执)。

四、增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

1、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

2、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3、法定代表人在逃、失踪、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需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所有股东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单位参股的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法定名称章除可增刻1枚钢印外,不予增刻;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只备案1枚作为公章,其余增刻一律视为私人印章,不作公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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