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汉刺史制度的特点,概括汉武帝时刺史制度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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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括汉武帝时刺史制度特点? ① 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汉武帝后期实行了一套比秦朝更为严密的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分全国为13州,州作为监察区,设刺史一名进行监察。刺史制度的特征是:刺史级别并不高,但巡察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 ② 汉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 《汉书》卷六《武帝纪》载:(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 ”师古曰:“《汉仪》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绶,有常治所。 常以秋分行部,御史为驾四封乘传。 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 ”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那六条是: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 2、“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3、“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 4、“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5、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 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 设置刺史的范围是十三个州,分别是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 刺史往往很有政治前途,“居部九岁,举为守相”。 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 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 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 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③ 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 二、刺史制度的特点?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 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 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三、刺史制度的作用与演变情况?汉代刺史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古代官僚监察制度的一大创制。它对于封建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维护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汉代封建国家组织结构中有特殊的地位。 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及其特点,做一粗浅的论述。 一从监御史到刺史刺史制度,做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早在战国时期,当县这种地方政府的职能逐步完善,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愈显突出的时候,为了加强对县的领导和监督,就有一些国君开始派出官员,对县令长及其行政实行监察。 这种监察当时尚未形成为一种正规的制度,各国实行的情况不尽相同,有的是正式的,有的是非正式的。有的国君在县令长周围秘密安插耳目,监视县令长的举动,实行秘密监察。 四、两汉刺史制度的异同?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两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制度: 监察制度——刺史制度:在汉武帝时实行的监察制度,全国分为13州,每州派一名刺史进行监察,没有固定的治所,级别不高,但巡察时代表中央,可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监察制度的职权是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官吏。 到了东汉时监察权得到进一步加强,定期巡行郡国,检阅刑狱,考察官吏政绩,年终上奏皇帝,有固定的治所,开始掌握军队。东汉末年改为“州牧”,成为州的最高长官。是为了加强对地方控制的监察制度。 两汉时期监察制度的评价: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监察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 不过,封建的监察机构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根除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的腐败,这是必然。(消极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制度的演变秦: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设监御史。 西汉武帝时,在各州均设置刺史,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官阶低于郡守,但其巡察时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权力很大。 东汉初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刺史变为州一级的的地方长官,地位高于郡守。 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掌握一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后来逐步形成割据势力,后患无穷。 五、汉代刺史制度的意义是什么?汉代刺史制度是一种较为完备的地方监察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 刺史权力逐步扩大的根本原因是刺史是“奉诏出制”的,刺史背后站立的是皇帝,刺史是作为皇帝的代言人出现的。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六、刺史制度是以小制大吗?汉武帝在地方上设有刺史制度,首创以小制大的监督制度 西汉汉武帝时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刺史由朝廷派遣,秩仅600石,属于低级官员,但是职权很重,有权监察2000石的郡守和王国相,还有地方的强宗豪右,稍后甚至可督查诸侯王刺史受御史大夫所述的御史中丞直接领导,在人事上是独立的,在地方查明官吏的不法事实后,自己不能擅自处理,只能上报御史中丞,请求上级处理。 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 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 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 七、西汉刺史与御史大夫的不同?西汉中后期的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刺史是州的行政长官,相当与省长,后来还兼任州最高军事长官。 刺史的目的:维护皇权,澄清吏治,缓和阶级矛盾,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最初的御史大夫是副丞相,协助丞相综理大政,偏重于执法或纠察,可劾奏不法的大臣,还可奉诏收缚或审讯有罪的官吏,后期改为大司空,与丞相平级。 八、刺史制度是什么?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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