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中到底应该披露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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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中到底应该披露哪些内容?

2023-06-02 15: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也叫作“竞争性利益(competing interests)。根据爱思唯尔出版公司的定义,利益冲突是指:研究者、作者、编辑、审稿人在财务关系、人际关系等方面具有的和某项研究相关的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其认知或行为上的客观性。对利益冲突有关情况的披露,是科学出版伦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透明度和客观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如果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未声明,就有可能严重损害期刊、作者,甚至整个学术界的声誉。因此,越来越多的数据库要求申请录入的期刊必须要有相应的政策要求,并要求作者把独立的“利益冲突”声明添加在文章末尾。即使确实无需披露任何信息,也应声明“不存在利益冲突”。

 

 

那么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样的内容需要放在“利益冲突”中进行声明呢?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理解:

 

针对研究或论文的经济资助关系

这主要是指任何第三方对于某项研究及论文提供的直接经济帮助。这一类利益关系是一定要声明的。如果应当声明而未行声明,则可以被认为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misconduct)。数据库审核期刊录入申请的时候如果发现了这种情况,几乎会将其一票否决。比如,第三方机构为研究提供拨款、提供研究材料(设备、试验支持、提供药物)、协助稿件写作和润色、提供版面费等。论文必须披露研究资助方在研究设计、资料和数据收集、分析、讨论,文章撰写和投稿决定中发挥的作用。根据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的指南,对这一类利益关系的声明没有期限。即过往任何一段时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关系都必须声明,而其他利益关系只要求披露最近36个月的情况即可。

 

 

作者相关的经济利益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指第三方虽然没有直接资助一项研究及其论文的撰写,但是该文的作者与其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比如作者在研究项目的“相关”企业持有股票或期权,或存在雇佣关系。再比如,论文作者和“相关”人员具有合股投资关系、享有专利收益权、从“相关”机构获得过专家咨询费、专家认证费、会议差旅费、版税、许可费、讲课费、稿件撰写或教育活动酬金等,或者曾经有接收设备、材料、药品、医疗文书、礼品或其他服务的情况。在这里,“相关”应该具有广泛的定义,例如,如果论文涉及高血压的治疗,那么作者和任何高血压药物生产企业的所有关系都应该声明,即使论文中没有提到该企业生产的药物。

 

人际利益关系

这类利益关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作者在某个相关机构担任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参与数据安全监控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或在相关董事会、社团、委员会中担任领导或受托人角色,不论有无报酬。二是体现在以作者个人为中心延伸出的一些人情关系,比如,一项研究正在评估某个药物,而研究者的近亲属就在该药物的生产企业上班。其实人际利益关系的本质还是经济利益关系,只不过以人际关系的形式间接地体现出来。

 

其他利益冲突及要求

还有一些潜在地利益冲突,虽然一般不被强制要求披露,但是在爱思唯尔出版社、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等组织机构的相应指南中多有提及。比如,文章作者和其他学者或机构存在学术竞争关系;研究结论有可能给作者带来升职加薪的潜在好处。又比如研究人员需要向被试人员告知自己的利益冲突,并且在手稿中声明。编委或编辑投稿本期刊,最好也在利益冲突中声明。甚至审稿人也被鼓励对有可能影响其审稿意见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有时仅仅是个人观念上的差异都应声明,比如某项研究背后的理念和审稿人的学术观点有强烈的冲突等。当然这些内容都还在探索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利益冲突往往并未实际发生,而仅仅是潜在的。冲突本身并不是不道德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未能完全披露利益冲突才是不道德的。即使当事人确信自己并没有受到一些潜在利益关系的干扰,他依然需要将这种利益关系完整地报告给期刊编辑。编辑会把利益冲突情况作为稿件录用的一个重要考察方面,因为这也是读者判断文章可信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排除编辑也会因为某些利益冲突的披露而决定不录用某篇文章。但越是这样越不能隐瞒,诚实才是最重要的。对于作者来说,如果不确定某个利益关系是否因该披露,那么最好还是选择披露出来。公开透明总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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