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报吴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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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报吴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2-12-26 22:5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2〕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2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吴*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故本案于2012年2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吴*通过私刻印章等手段,虚构红阳**限公司已承接上海**有限公司的“茜**购物中心”工程的事实,冒用红阳**限公司的名义,在本区中山中路一茶楼内,以将该工程的木工、钢筋工、泥工等部分工程转包给被害人朱*施工为由,与其签订劳动清包合同一份,从而骗取了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吴*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吴*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朱*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曹*的证言,涉案的劳动清包合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银行出具的银行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吴*出具的保证金收据,红阳**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朱*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退清了赃款,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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