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卞光绪危险驾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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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3〕153号 被告人卞光绪,男,1987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巷**号。被告人卞光绪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2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光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卞光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光绪,听取了被告人卞光绪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光绪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19日00时34分许,被告人卞光绪饮酒后驾驶苏G9****号小型客车,自连云港市海州区乐活街行驶至郁州路右转,沿郁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左转,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康民路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卞光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告人卞光绪供述和辩解; 3. 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光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光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光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光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军武 2023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卞光绪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11520****);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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