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法·动态】朋友圈内晒他人个人信息和未生效判决书违法不?侵权!!!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判决书发朋友圈怎么说 【晋法·动态】朋友圈内晒他人个人信息和未生效判决书违法不?侵权!!!

【晋法·动态】朋友圈内晒他人个人信息和未生效判决书违法不?侵权!!!

#【晋法·动态】朋友圈内晒他人个人信息和未生效判决书违法不?侵权!!!|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朋友圈

晋宁一女子因纠纷产生怨气,竟在朋友圈随意发布他人身份信息和未生效判决书,最后闹上法庭。11月4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晋城人民法庭审理了该起人格权纠纷案件。

案件情况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系同村邻居,张某曾因民间借贷纠纷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8日,在二审尚未审结的情况下,张某将杨某的身份证及一审民事判决书拍照、编辑图文后,未做任何遮盖便直接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杨某的朋友看到后,就将张某发布的朋友圈图片及文字转发给了杨某,杨某得知张某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泄露,心里十分气愤。杨某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泄漏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原告杨某遂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及在朋友圈里发布,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被告将发布在朋友圈的原告身份证照片删除;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庭审理后发现,被告张某在发布朋友圈两天后,已意识到不应该发原告的身份信息,并已删除了该条朋友圈图文信息。鉴于该朋友圈信息发布时间不长、传播范围小,且暂未产生严重后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当庭在其本人朋友圈发布信息进行赔礼道歉(信息内容经法院、原被告双方审核),为原告杨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原告杨某电话赔礼道歉;原告杨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承担。

这起因朋友圈发布信息所引发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提示

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公民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朋友圈里发布不当言论,毁损他人名誉,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也应留意,这些信息朋友圈不宜晒:

1、谣言和谩骂 ;

2、含个人信息的内容(如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票据、银行卡等);

3、孩子个人信息和照片;

4、具体位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图 / 网络

文 / 唐燕

原标题:《【晋法·动态】朋友圈内晒他人个人信息和未生效判决书违法不?侵权!!!》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