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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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例分析

2024-07-06 23: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仰某某去到东莞市凤岗镇××××××中国移动手机店内谎称要选购手机。期间,被害人张某1上前接待仰某某,仰某某提出要购买一部苹果11手机,后张某1拿来一部苹果11手机(iphone11,128G,国行,价值4655元)向仰某某介绍。随后,仰某某借口要验货,遂将上述手机从张某1手中拿走后转身往店门口逃跑,张某1从后追赶。仰某某逃至附近的人行天桥时被行人绊倒,张某1遂上前从仰孝国手中拿回被抢手机,后被仰某某用手推倒在地,致使其左脚扭伤。之后,仰某某从地上拾起手机跑上天桥往金凯悦酒店后面逃窜。逃跑途中,仰某某将抢得的手机扔至路边一绿化带内,后仰某某逃至凤岗镇园龙二巷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辩护要点

仰某某属于犯罪未遂。

三、处理意见

被告人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仰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仰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仰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仰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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