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3-05-04 03: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刑诉〔2022〕244号 

  被告人陈建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76********,**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号,现住唐县**镇**村。2011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4月30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建龙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2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2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秋季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建龙驾驶摩托三轮车到定州市、保定市望都县、唐县、顺平县等地,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康某甲等人院大门锁鼻撬坏、跳窗等方式实施盗窃或入户盗窃133起,盗得财物共计12503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2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杨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杨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10000元和猪肉、肠子、焖子若干。

2.2022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杨某乙家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杨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300元左右。

3.2022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康某甲家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康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1200元左右、老凤祥牌黄金耳钉1副、银手镯1个,后陈建龙将盗得的银手镯以100余元价格出售。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老凤祥牌黄金耳钉价值1712元。

4.2022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康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康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钻石(粗支荷花)香烟1条、自制花生油20斤、茶台1个、电缆电线若干、散烟六七盒,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电缆电线以200元左右价格出售。经定州市价格中心认证,被盗自制花生油20斤和钻石(粗支荷花)香烟价值543元。茶台已发还被害人。

5.2022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王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王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500元,在院内盗窃狗1条,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狗以400元价格出售。

6.2022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崔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崔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关公刀铜像3个、螃蟹铜像1个、小螃蟹铜像1个、羊铜像3个、关公铜像1个、大螃蟹铜像2个、狮子铜像1个、银锁1个。后陈建龙将盗得的银锁以25元左右价格出售。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铜像12个价值15387元。关公刀铜像3个、螃蟹铜像1个已发还给被害人。

7.2022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何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何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2000元。

8.2022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何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何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2000余元。

9.2022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李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周大生牌黄金项链1条。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周大生牌黄金项链价值2984元。

10.2022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李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1000元。

11.2022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陈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陈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旧版现金一二百元。

12.2022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侯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侯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男士银戒指1枚,后陈建龙将盗得的银戒指以200余元价格出售。

13.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何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何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14.2022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吕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吕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天之蓝52度白酒1箱、豆浆机1台、电线1捆,后陈建龙将盗得的豆浆机以100余元价格出售,将盗得的电线以30元左右价格出售。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天之蓝52度白酒1箱价值2416元。

15.2022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董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董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2000元左右。

16.2022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胡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胡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1200元。

17.2022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吕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吕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18.2022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胡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胡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19.2022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韩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韩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200元左右、中华(硬)牌香烟1条、其它牌香烟2条、翡翠手镯1个、金属手镯1个、锡制小酒壶1个,并用韩某甲家电动三轮车将被盗物品载至村外,将车上物品装在自己的摩托三轮车上后窃取韩某甲家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韩某甲已找回该电动三轮车。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中华(硬)牌香烟价值443元。翡翠手镯、金属手镯已发还被害人。

20.2022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王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王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400元、黄金耳钉1副,后陈建龙将盗得的黄金耳钉以400元左右价格出售。

21.2022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张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张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中国黄金牌黄金项链1条。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中国黄金牌黄金项链1条价值2281元。

22.2022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潘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6000余元。

23.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李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20000余元。

24.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吕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吕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将吕某丙家电动三轮车骑至村外后窃取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吕某丙已找回该电动三轮车,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电三轮电瓶以200余元价格出售。

25.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辛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辛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旧版人民币现金700余元、零钱现金100余元。

26.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郭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郭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27.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王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王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28.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吕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吕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29.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闫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闫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30.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李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丁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31.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李某戊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戊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32.202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李某己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己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33.2022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王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王某丁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并将保险柜砸开,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34.2022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王某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欲潜入王某已家中实施盗窃,因大门内侧上锁,陈建龙未能进院,后逃离现场。

35.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仇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仇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花生300斤,后陈建龙将盗得的花生榨成花生油自用。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花生300斤价值1260元。剩余的3桶花生油已发还给被害人。

36.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康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康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白金项链1条、银手镯1只,后陈建龙将盗得的银手镯以50元左右价格出售。

37.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张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张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黄金戒指1枚(爱恋珠宝牌)。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戒指1枚(爱恋珠宝牌)价值2858元。

38.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薛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欲潜入薛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因薛某甲在家且大门内侧上锁,陈建龙未能进院,后逃离现场。

39.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渠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40.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党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党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41.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李某庚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庚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42.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党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党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43.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张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张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44.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党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进入院内,因门窗均已上锁,陈建龙未能进屋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

45.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张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张某丁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46.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陈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陈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47.2022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韩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韩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48.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何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何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砸开保险柜秘密窃取旧版人民币现金400元左右,又窃取存钱罐内零钱现金100元左右。

49.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从旁边邻居房顶潜入定州市**镇**村康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康某丁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茅台酒1瓶、五粮液酒2瓶。

50.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许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许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黄金耳环1副,后陈建龙将盗得的黄金耳环以400余元价格出售。

51.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窦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窦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金大福珠宝牌黄金吊坠1个。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大福珠宝牌黄金吊坠1个价值1383元。

52.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申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申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53.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朱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院内,因朱某某家中有人,陈建龙未能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

54.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申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申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55.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申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申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56.2022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定州市**镇**村申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申某丁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57.2021年秋季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崔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崔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废旧铝线若干、易拉罐废品若干,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电瓶以100余元价格出售,将盗窃的铝线、易拉罐以二三十元左右价格出售。

58.2021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邸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邸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白酒5箱、中华(硬)牌香烟1条、其它牌香烟2条半、其它牌散烟若干,并用邸某某家电动三轮车将被盗物品载至村外,将车上物品装在自己的摩托三轮车上后窃取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白酒以1000元左右价格出售,其它牌香烟以300余元价格出售。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中华(硬)牌香烟价值440元。

59.2021年农历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宾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宾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60.2021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万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万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旧版人民币现金3700元左右、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后陈建龙将盗得的戒指、项链以2000余元、1000余元价格出售。

61.2021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赵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赵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电三轮电瓶2组,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电瓶以500元价格出售。

62.2021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韩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韩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

63.2021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韩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韩某丁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64.2021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韩某戊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韩某戊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65.2021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韩某己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韩某己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66.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马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马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花瓶1件,后陈建龙将盗得的花瓶以300余元价格出售。

67.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徐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徐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68.2022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刘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69.2022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李某辛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辛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生猪肉30斤(后臀肉一扇)、白酒若干,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白酒以80元左右价格出售。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生猪肉30斤(后臀肉一扇)价值360元。

70.2022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张某戊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张某戊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71.2022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牛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牛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72.2022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赵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赵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73.2022年1月11日0时53分许,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张某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张某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电线若干,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00余元价格出售。

74.2022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周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75.2022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刘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刘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大米1袋、鲁花牌花生油1桶,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00余元价格出售。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鲁花牌花生油1桶价值153元。

76.2022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白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白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电视机1台、毛毯1条、白酒若干、现金四五百元、鞋1双,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电视以25元价格出售,毛毯以70元价格出售,白酒以400余元价格出售。

77.2022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赵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赵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78.2022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赵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赵某丁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若干。

79.2022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王某庚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王某庚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几百元、白酒八九瓶。

80.2022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李某壬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壬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2000余元、瓷茶壶1个。

81.202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许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许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摩托三轮车发动机1台、焊把线若干,后陈建龙将盗得的发动机以200余元价格出售,焊把线以100余元价格出售。

82.2022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唐县**村王某辛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王某辛家中实施盗窃,将院中一辆电动三轮车推到村外窃取电瓶1组,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00余元价格出售。

83.2021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徐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徐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雷丁牌电动代步车1辆。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雷丁牌电动代步车价值8667元。电动代步车已发还被害人。

84.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谢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谢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北国金殿牌黄金项链1条。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北国金殿牌黄金项链1条价值2671元。

85.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芦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芦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几十元。

86.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尚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尚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生猪肉80斤、生猪头10斤、生猪肘30斤、生猪排骨20斤、露露饮品2件,并用尚某甲家电动三轮车将被盗物品载至村外后窃取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尚某甲已找回该电动三轮车,陈建龙将盗得的电瓶以300余元价格出售。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生猪肉80斤、生猪头10斤、生猪肘30斤、生猪排骨20斤价值1451元。

87.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甲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88.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89.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90.2022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尚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尚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91.2022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李某癸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李某癸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白酒2箱,并将李某癸家电动三轮车骑至村外后窃取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陈建龙将盗得的白酒以四五百元价格出售,电瓶以300余元价格出售。

92.2022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在望都县**村,通过跳窗的方式潜入邵某甲开的卫生室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一二百元。

93.2022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万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万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94.2022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马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马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95.2022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邵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邵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96.2022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顾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顾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97.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杨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杨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98.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杨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杨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99.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杨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杨某丁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2000元。

100.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郭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郭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瓷器若干、字画若干、白酒2瓶、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60盘,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瓷器、字画以1000元余价格出售,白酒以2000余元价格出售。经生产盘线的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证明,被盗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电线60盘市场价格为16800元。

101.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刘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刘某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102.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杨某戊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杨某戊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103.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计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计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物品后逃离现场。

104.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卫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卫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05.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闫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闫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06.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齐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齐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07.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丁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08.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戊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戊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09.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己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己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10.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庚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庚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11.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辛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辛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铜嚓3个,后陈建龙将盗得的铜嚓以100元价格出售。

112.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谢某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谢某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老年代步车电瓶1组、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电瓶共以400余元价格出售。

113.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壬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壬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1000元左右、粮票1叠。

114.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癸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癸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15.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16.2022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望都县**村曹某丑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曹某丑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17.2022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刘某丁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刘某丁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18.2022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许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许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10000余元、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银手镯1个、银耳环1对,后陈建龙将盗得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银手镯、银耳环以4000余元价格出售。

119.2022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胡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胡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散烟、白酒若干。

120.2022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徐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徐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200余元、福临门牌大豆油2桶。经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福临门牌大豆油2桶价值138元。

121.2022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高某甲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高某甲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100余元。

122.2022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刘某戊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刘某戊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100元。

123.2022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翟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翟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鱼竿30根、垂钓灯2个、钓箱1个,后陈建龙将盗得的鱼竿以1000余元价格出售,垂钓灯以400元价格出售,箱子以100余元价格出售。

124.2022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段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段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扣子3枚,后陈建龙将盗得的扣子以15元价格出售。

125.2022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王某壬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王某壬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20余元。

126.2022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刘某己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刘某己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毛主席半身像1个,后陈建龙将盗得的毛主席半身像以300元价格出售。

127.2022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石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石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茶几1个、电视柜1个,并用石某某家电动三轮车将被盗物品载至村外后窃取电动三轮车电瓶1组,石某某已找回该电动三轮车,陈建龙将盗得的电瓶以300元价格出售,茶几、电视柜在搬运途中摔坏丢弃。

128.2022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谷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谷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现金若干。

129.202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邵某丙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邵某丙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散装黄豆20斤、散装绿豆15斤、大米、面粉、食用油、盐、废铁若干,后陈建龙将盗得的废铁以100元价格出售。经定州市价格中心认定,被盗黄豆、绿豆价值166元。

130.202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王某癸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王某癸家中实施盗窃,秘密窃取零钱现金几十元。

131.202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杨某己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杨某己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132.202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实施杨某庚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杨某庚家中盗窃,秘密窃取瓷罐1个,后陈建龙将盗得的瓷罐以50元左右价格出售。

133.2022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建龙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顺平县**村委某某家院大门锁鼻撬坏,潜入委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四处翻找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2022年4月29日,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陈建龙,从其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出关公刀铜像3个、铜塑螃蟹1个、茶台1个、花生油3桶、玉质手镯1个、铜质手镯1个,经核对后均已发还被害人,另搜查出盗窃所得现金28800元。被告人陈建龙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雷丁牌电动轿车、花生油3桶等物证;2.书证:北京市某某公司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黄金戒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李某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康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建龙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定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庞村镇北庞村何某乙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鉴定意见: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镇**村胡某甲家监控视频等;9.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陈建龙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龙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子强

                                               检察官助理 蔡佳桐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建龙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