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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7 01: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考点特训 | 刑法的空间效力有哪几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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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属地、船舶和航空器。刑法第6条第1款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人管辖原则

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原则

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例如:侵略罪、战争罪、贩卖人口罪、劫持航空器、海盗罪;毒品犯罪等。

【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不是采用单一的、绝对的空间效力原则,往往是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课后习题

(单选)下列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说法,正确的一项是:

A.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B.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展开全文

C.附加刑都是资格刑

D.附加刑不能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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