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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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1 施行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答复》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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