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言南语丨《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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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言南语丨《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问题

2024-05-16 06: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问题

——浅析袭警罪

作者:郑周文婧 建瓯市检察院

一、袭警罪的设立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法律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方式应当是暴力袭击,行为对象应当是正在依据法律执行任务的警察。

二、袭警罪设立的必要性

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以更好地维护正常执法秩序,更好地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为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构筑坚固防线。

(一)抑制袭警案件高发态势

根据公安部官方数据显示,2016 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年均查办治安案件 940 余万起、刑事案件 540 余万起 ,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一线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在执法中遭受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事件呈现快速上涨趋势。2020 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 315 名民警、165 名辅警因公牺牲,4941 名民警、3886 名辅警因公负伤,近 10 年共有3773 名民警因公牺牲,5 万余名民警因公负伤。2013 年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公安民警因公伤亡主要特点包括: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警种,暴力袭警是民警因公负伤的主要原因。民警被辱骂、推搡、殴打已经屡见不鲜,甚至警械被抢的事情也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当前的袭警态势颇为严峻,民警执法的权威性受到极大挑战。如果不给予严厉打击,不仅会损害公权力的权威,也会伤害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解决袭警问题已经刻不容缓,通过立法设立袭警罪是十分必要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刑事立法自身完善需要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袭警行为一般依据《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和第 277 条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但袭警行为一般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同时侵害公务行为和人身利益,两者都是需要被重视的重大法益,无论适用哪一条对行为的评价都显得不够全面。当出现重伤甚至死亡等严重情况时,援引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等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条来进行救济,无法凸显执法行为的公务性和警察身份的特殊性。警察的执法行为是公权力的实现过程,袭警行为不仅是对公安机关的故意挑衅和攻击,而且是对国家公权力和法律权威的蔑视和践踏。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会出现社会治安失序、动荡不安的情况。妨害公务罪即便达到定罪标准,“妨害公务罪”所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是 3 年有期徒刑,从袭击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看,这样的处罚结果,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做到罪行相适应,无法体现国家对惩治袭警犯罪的决心和态度,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

袭警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是暴力袭警行为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极大挑战。人民警察作为公权力主体的代表之一,其执法权也属于国家公权力的一种。暴力袭警、阻碍警察行使公权力,其本质就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公然对抗,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极大蔑视。二是暴力袭警行为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降低群众的安全感。警察的日常任务是维护治安、惩罚犯罪,袭警行为将会减损国家惩治犯罪的效果,社会治安事件将得不到有效纠治,犯罪分子将会有恃无恐,四处作恶,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必然会降低。三是暴力袭警行为是侵害警察人身利益的犯罪。袭警行为从推搡、扇耳光到殴打,围攻程度不等,轻则致伤,重则甚至导致民警流血牺牲。每一名警察都享有宪法赋予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等基本人权,我们不能要求他们在被谩骂、殴打的时候,还能笑脸相迎、委曲求全,合法绝对不能向不法屈服。

(四)体现刑法预防犯罪的初衷

刑法预防犯罪是指刑法作为行为规则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指引、评价、预测、警示、教育等作用。通过袭警入刑来警示公民,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醉驾入刑就是最好的例子,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统计当年公安机关查处全国酒驾案件 35.4 万起 , 同比下降 41.7%,北京下降50%,上海更是下降 70%,充分体现了刑事立法在预防犯罪中起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在妨害公务罪的条款中增设关于袭警的条款与“酒驾”入刑的立法效果相比,就逊色很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袭警条款后并没有有效遏制逐年上升的袭警行为。因为有些袭警行为人清楚,只要在袭警时把握好暴力程度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这种想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并没有达到当初增设袭警条款的立法目的,这也说明了立法上的不足。因此设立袭警罪也是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达到特别惩治此类犯罪的目的,也彰显了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

三、袭警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适用问题

袭警罪侵犯的是警察执法权威和执法警察的人身权利,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一)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具备自我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是警察,则不以袭警罪论处。

3.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袭警罪既侵犯了警察的人身权利或者警察机关的财产权利,也侵犯了警察机关或者警察的执法权威和尊严,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警务秩序。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刑事警察、交通警察、治安警察、户籍警察等正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包括执行警务活动的警务辅助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尽管不具有警察的职权,但他们都是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下依法参加警务活动的人员。暴力袭击警务辅助人员在危害性、严重性上与袭击正式警察是没有区别的, 法律也应当给予同等保护。

4.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使用暴力侵害。暴力包括用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如以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方式攻击警察身体,又如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暴力作用于人,从行为结果来看,可以分为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根据伤害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反映不同的社会危险性,对定罪量刑起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没有达到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程度,应当依据《刑法》总则第 13 条不评价为犯罪,可以给予相应治安处罚。

(二)袭警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1.准确把握袭警罪的定罪与量刑

(1)准确认定袭警罪。认定袭警罪,必须严格依据犯罪构成予以认定。要区分少数群众当中有正当理由但因情绪激动而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和顶撞行为,区分少数群众对有的管理措施不理解而出现的发牢骚、争吵、拉扯行为。上述行为经过申明劝告、说服解释工作一般会听从并接受,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袭警行为,即构成袭警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要从严控制。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

(2)严格把握袭警罪与他罪界限。认定袭警罪的此罪与彼罪,必须全面理解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条文结构和罪名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是妨害公务罪的一般规定,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是特别规定。妨害公务行为因对象执行职务行为性质而存在定罪条件的差异,应当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认定为袭警罪 ;对以暴力相威胁,如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损坏名誉等方式对民警进行精神恐吓,从而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袭警罪,但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情状:对以暴力方式袭击警察近亲属,意图恐吓或强制警察、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杀人)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攻击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打砸、毁坏、抢夺警用车辆,危害民警生命健康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3)精准量刑袭警罪。立法对袭警罪规定了基本犯和加重犯。针对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对于加重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加重犯,要求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如此规定,更为精细地从罪责刑均衡角度反映了袭警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凸显刑法对袭警行为的严厉惩治和对民警执法权威的维护。在司法实践中,对由于暴力袭警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嫌疑人脱逃、证据灭失等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现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等情形的,要按照罪数认定标准准确认定并从重处罚。鉴于袭警罪是相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特别条款,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需要综合考量,对具有初犯、偶犯等情节的,要从严把握出罪条件和从宽幅度。

2.在袭警罪的法律适用中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公权力滥用

任何一项法律条文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如果害怕风险发生而不去立法,是因噎废食的表现。历经多年争论,袭警罪的设立终于尘埃落定,但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就会带来更大的负面效应。我们应该警惕法治观念淡薄的警察利用袭警罪规定滥用权力,肆意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导致党和国家形象受损。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在维护警察正当权威和保护公民权利中找到平衡点,保证法律不被滥用。在机构设施上,吸收律师、记者等人员建立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在监督方式上,强化检查执法的同步录音录像;在责任倒查上,做到公正公开、不徇私情,减少职权滥用的可能性。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渠道反映问题,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好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3.严格限制打击范围,保持刑法谦抑性

刑法具有谦抑性,是保底手段,袭警罪的设立不意味着要将轻微的袭警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警民冲突应该纳入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比如执法过程中,由于言语上的冲突导致的轻微拉扯、推搡警察,就不适合纳入打击范围。“只有在比较轻缓的手段不能充分保证效果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刑法”。

原标题:《检言南语丨《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问题 ——浅析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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