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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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研究Study on the Reduction of Ag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Juveniles in Chin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XI DOI: 10.12677/OJLS.2023.113238, PDF, HTML, XML,  被引量 下载: 527  浏览: 2,207  作者: 杨旭艳: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必要性;正当性;Age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Juvenile Crime; Necessity; Legitimacy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加快,在科技和教育等因素共同推动下,我国未成年人心智更加成熟,这导致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式非常严峻。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实施超出其年龄的暴力犯罪行为屡见不鲜,未成年犯罪逐渐呈现低龄化趋势、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为了更好应对当下未成年恶性犯罪案件频发,我国于2020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原来的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下调在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了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盲目降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不合理的,本文认为法律应该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用以惩罚我国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本文将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其司法适用进行研究。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cess, driven by the factors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 the juvenile minds of our country become increasingly mature, which results in the severe current juvenile crime. It is not uncommon for juveniles under the age of 14 to commit violent crimes beyond their age. Juvenile delinquency gradually presents a trend of younger age, adult criminal means, and diversified criminal types. In order to better cope with the current frequent juvenile delinquency cases, “Criminal Law Amendment XI”, officially adopted on December 26, 2020, makes provisions to reduce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as lowered from 14 to 12. Whether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lowered has aroused many controversies among the public. 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it is not reasonable to blindly reduce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law should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at the lowering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hould be used to punish the vicious crime of mino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legitimacy of reducing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studies its judicial application. 文章引用:杨旭艳. 《刑法修正案(十一)》视野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问题研究[J]. 法学, 2023, 11(3): 1669-167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238

1. 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1] 。任何一个人构成犯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必须要满足刑事责任年龄条件,另一个是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换言之,不是任何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当他们同时满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这两个条件时,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要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具体的规定,是由于每个人的经历以及所受教育程度不同,其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心智成熟度有所差异,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和他的年龄相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我国被定义为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因素直接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挂钩。把年龄因素作为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基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对未成年人更好地进行保护。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二分法和三分法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两种划分方法。二分法分为负刑事责任和不负刑事责任;三分法的重点是在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阶段之间加入一段作为补充,加入的这一段为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在限制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阶段下,构成特定条件才负刑事责任 [2]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用的是三分法,按照这种方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未满12周岁,也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第二个阶段为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这也是2020年12月26日以来我国新划分的一个阶段,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这两个阶段共同构成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第三个阶段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

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争议

在我国社会发展早期,就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于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呈现差异。随着朝代更替,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逐步完善。西周时期制定了“三赦”之法,春秋战国时期将15岁作为划分刑事责任的临界点,秦朝以身高作为裁判的依据,唐朝将刑事责任年龄详细划分为7岁以下,10到15岁,15岁以上三个阶段,清朝末年西方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西方法律思想和中国社会实际需要的双重影响下也作出了调整。我国1979年《刑法》中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但是在2020年12月底,由于低龄化恶性犯罪事件频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修正案中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为12周岁,同时对于处于12周岁到14周岁之间的低龄未成年人有适用条件,即在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对其中性质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的,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为前置程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该修正案出台以后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诸多争议,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不恰当性,此观点的代表学者有刘宪权教授、刘艳红教授等 [3] 。他们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有违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不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我国不具备责任能力实质判断的现实条件。我国有部分学者一直提倡应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民法典》总则编已经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而必须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3. 我国是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代表学说

3.1. 维持说

维持说认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是合理的,是从我国1997年刑法出台之后,经过理论和实践双重检验并且能够长期稳定适用的规定。具体来说,维持论的主要观点有:一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有推卸责任的嫌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下造成的,例如家庭和学校教育的缺失、社会环境的影响。若仅追究涉事未成年人一人的法律责任,就在实质上忽视了本应由家庭、学校、社会承担的责任,由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承担这些责任显然有失公平。二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用残酷的刑罚来惩治低龄未成年人并不能有效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难以正真降低低龄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可能。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处罚只能从形式上起到遏制作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等方法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三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利于刑法的稳定性,刑法是部门法中惩治方法最为严厉的法律,若因为社会事态的频繁变动而随之进行修改,一旦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将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此外,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方法下,永远存在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漏网之鱼 [4] 。对于这种情况,不可能频繁修改法律对其进行惩治,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3.2. 降低说

降低说认为,随着当前我国低龄化犯罪案件频发,原有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难以遏制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所以应当顺应社会发展需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主要观点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遏制低龄化犯罪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相较以往更加成熟,过去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标准已经难以适用于今天的未成年人;不追究低龄化犯罪人刑事责任将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刑法对于受害者应当具有抚慰功能与补偿功能,如若对极其残忍的低龄化犯罪不处以刑罚处罚,被害者家属精神上将得不到抚慰,正义得不到伸张,从而导致更大的法益被侵害。

3.3. 相对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说

弹性说主张不应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做出规定,每个未成年个体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有差异的,我们难以确定其是否在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未成年的身心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在某一个零界点突然获得能够辨认或控制自身的能力,固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太过单板,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导致个案的不公。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就是在犯罪低龄化和低龄化恶性犯罪案件频发的情景下应运而生的,该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对未成年人个体存在的客观差异留有灵活判断的余地。在未成年人犯罪时,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行为时有恶意,该行为人即可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行为时有恶意的证明标准较高,而不会造成对该制度的滥用。在针对未成年人恶性刑事犯罪个案的处理中,相对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说可以更好维护整体公平和个体正义。

4. 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

面对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形式多样化等特点,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是非常必要的。

4.1. 从法治的角度

1) 体现了立法机关审慎的态度。符合我国一直以来对未成年人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适用对象只针对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两个罪名要导致严重后果,例如故意杀人未遂,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需要满足情节恶劣,此处主要从主观恶性来界定情节是否恶劣,例如是否出自于比较邪恶的动机、手段是否残忍等,在程序上,需要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有利于刑法经济化,节约司法资源。我国原有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特定罪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矫治措施。由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愈演愈烈,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矫治教育的成本更高,除了要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例如专门学校,还要分配相应的司法工作者辅助施行矫治教育。若按照原有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低龄犯罪也只能对其做出矫治教育,这会扩大矫治教育的成本,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成功规避了这一弊端,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得到法律的惩治而不是将其收容教育,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

3) 切合我国当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犯罪就要依刑法进行处罚,犯罪主体的界定对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法律规定遗漏了某些犯罪主体,刑法的机能将难以得到更好的发挥。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将犯罪主体进行扩大,切合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即使是低龄恶性犯罪,也应当依照法律对其定罪处罚。

4) 更好维护法律权威、法治尊严的需要。我国原有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为14周岁,但近年来,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趋势逐渐明显。14周岁以下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但没有保护未成年人,反而成了他们肆意犯罪的“后台”,在客观上纵容了他们犯罪。我国部分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根据当前未成年犯罪的具体情况做出的,让那些躲在原有刑法保护伞之下的故意犯罪的未成年,得到应有的惩罚。通过对罪大恶极的未成年犯加以严惩,会对其他未成年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使之意识到14周岁以下并不是“法外之地”,从而提高未成年维护法律的自觉性,更好维护法律的权威 [5] 。

4.2. 从社会的角度

1) 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物质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未成年的身体、心理和智力状况也普遍早熟,认知能力也普遍提高。十四周岁以下严重暴力的案件时有发生,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手段,也应当做相应的调整。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逐渐明显。例如,2019年6月28日下午,江苏省某市12岁女生周某某等四人在公园殴打13岁女生季某某,四人采用辱骂、罚跪、打耳光等行为对季某某进行侮辱,并拍摄大量视频,事情起因仅是平时在学习生活中产生摩擦1。诸如此类的恶性犯罪行为还在持续发生,如若维持原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将放任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继续犯罪,正义得不到伸张。所以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是有必要的,是在随着时代的发展顺应潮流,也是在维护社会稳定。

2) 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感。社会安全感是人们对社会安全与否的认识的整体的反映,它是由社会中个体的安全感来体现的。个人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行为人对安全感的感知直接来源于社会的危险因素,包括人和物,而人的年龄只是人们对危险性的感知程度的因素,并不能消除危险性因素。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理论上来说是对危险性因素的防控,有利于安全感的提升。

3)“个别下调”相比于过去“一刀切”地免于刑责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这样的进步和突破,不但契合了社会发展的现实,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同时也满足了绝大多数公众对法律公平的朴素价值观。有了“个别下调”,将对未成年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强对子女的约束和管教,让那些年龄不大,却因为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别人带来极大痛苦、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戒。

5. 我国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司法适用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1997年刑法第17条做出了修改,修正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承担事责任。从该修正案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机关对刑事责任年下调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即该类主体仅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相较于1997年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是有条件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这是我国立法的突破。由于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做出了具体的限制,所以在司法适用上对这些限制应予以谨慎的考量和认定。

5.1.“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范围选择

《刑法》第17条第3款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表述,所指的是犯罪人所实行的行为,还是仅指其所涉及的罪名?有学者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仅指刑法中的两个罪名 [6] 。我国刑法不仅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还在这个基础上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做出了拟制规定,如故意杀人的拟制犯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等。其中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和虐待被监管人罪,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在这里就不予阐述,问题集中在当低龄未成年实行了非法拘禁、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应不应该也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有学者提出,“只要发生了致人伤残、死亡后果,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以体现对这些犯罪从严惩治的立法精神” [7] 。该观点缺乏了对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进行考察,明显是片面的。对于非法拘禁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或聚众斗殴行为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即使不存在杀人或者伤人的故意,仍然要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然而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故意杀人、伤害行为在从主观上就是持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从客观上要求实施的行为就是致人死亡、重伤的严重行为,而没有过多表述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杀人行为或者是伤害行为,这与非法拘禁、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所要求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应当坚持《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避免重刑化倾向,以实现对低龄犯罪人的特殊权益保护 [8] 。

5.2.“情节恶劣”之认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并没有直接规定只要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是把“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即仅达到死亡或者伤害结果,不能认定为犯罪,犯罪情节必须要达到恶劣的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考虑到有些未成年犯罪人年龄较小,其犯罪动机远远不如成年人那般类型多样且完美,加上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还比较弱,不考虑其年龄和心智因素,直接认定为犯罪是不科学的,所以作出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条件 [9] 。“情节恶劣”在我国刑法中可分为三种效力:第一,作为入罪要素,行为满足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二,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量刑要素,在量刑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三,作为刑罚适用阶段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行刑要素 [10] 。很明显,《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恶劣”作为入罪的要素。在刑法分则中还有“情节严重”的表述,这与“情节恶劣”意思上大致相同,前者更侧重于客观上造成的结果严重,但后者更注重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无论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恶劣”,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高度的概括性,我国刑法也并没有将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仅仅在法律中规定了“情节恶劣”却未对恶劣的标准进行解释,不同的人在法律、司法解释的适用与理解上不同,对“情节恶劣”的看法也会存在差异,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更大,此种情况下很可能导致类似的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公平正义也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明确“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

6. 结语

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我国在立法方面也秉持着谨慎的态度,如若稍有不慎,将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法律权威也将难以得到更好的维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部分下调,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回应。此次“下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其能很好地将刑法的震慑作用与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制度结合起来,同时,也并非“一刀切”地将所有犯罪类型囊括进来。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于《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罪名还是实行行为,“情节恶劣”应当如何准确认定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将这些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并加以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NOTES

1宜兴警方再次通报“女孩被跪打欺凌”:欺凌原因系同学矛盾,新浪财经,2019年7月23日。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 马克昌, 主编. 刑法学[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 88. [2] 代宝觐.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探析[D]: [硕士学位论文]. 昆明: 云南财经大学, 2021. [3] 刘宪权, 石雄. 对刑法修正案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商榷[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1): 12-19. [4] 杨睿卿. 论刑事责任年龄之降低[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5): 19-25. [5] 李虎成. 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J]. 商, 2016(1): 244. [6] 钟明. 遵循“三个限定”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N]. 检察日报, 2021-04-30(03). [7] 陈志军.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三元模式的形成与适用[N]. 检察日报, 2020-12-22(03). [8] 姬烁.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法教义学解释[J].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5): 33-38. [9] 吴羽.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问题探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J]. 天津法学, 2022(2): 81-89. [10] 史立梅, 孙若尘. “情节恶劣”的适用语境与判断标准之研讨: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核准负刑事责任条款为例[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1): 14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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