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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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2024-07-12 12: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刘小灿,上诉人高XX的辩护人

联系电话:13608337133

申请事项:

开庭审理高XX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二审

事实和理由

高XX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已经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属于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一、 上诉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有异议且相关证据会影响定罪量刑,本案属于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上诉人坚持否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并且这一事实认定严重影响定罪与量刑,并且在一审庭审及上诉人与辩护人的会见中均表示对本案证据具有极大的异议。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不认可,对一审判决采信的庭前供述及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有异议,坚持无罪辩护。这些证据全都与定罪量刑息息相关,决定上诉人罪与非罪。

1、   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人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依此规定,只要异议的内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被告人被判处了死刑都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高XX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属于死刑判决,并且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一旦成立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因此,本案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2、依据司法解释,本案依然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依此规定,只要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并且异议对定罪量刑有影响就应当开庭审理。作为司法解释,其内容不可能突破原法律所规定的文义范围,据此规定,立法本意是对于死刑缓刑执行的上诉案件,以开庭为原则,以“不具有条件”为开庭审理的例外。如果上诉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即使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如果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本案上诉人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否则应对不开庭的原因做出说明。同时,本案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并且这种异议会影响定罪量刑,属于法院无条件的必须开庭审理的范围。因此,本案应当开庭审理。

二、 一审中公诉机关没有举示羁押程序证据,但这些证据却出现在二审法院的证据卷中,相关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是一审审理程序违法

从一审庭审的视听资料中可以看出,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对羁押程序等案件程序性证据进行举示,但相关证据却出现在移交到二审法院的证据卷中,这种不经举证、质证的做法严重违反程序规定,一审判决书中也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描述,而缺少强制措施程序性证据,将影响到证据采集程序的合法性,也影响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如果一审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没有举示的证据,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如果一审法院没有审理这些证据,则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合法性不能得到证实,本案事实将不能认定。因此,这些证据对于本案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都有严重的影响。

三、 一审判决书中关于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完整,现有证据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一审判决书中,对认定事实的证据描述有“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中没有第四项,说明一审判决书内容不完整,现有证据也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确实、充分”的标准。

四、 二审中上诉人一方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公诉机关所存可能对上诉人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应当开庭举证质证

从现有证据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曾经提讯过上诉人,但是相关的笔录和录音录像却没有提交法庭。据上诉人所讲,其在讯问中曾经向公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但相关证据没有移交法庭。为了查清本案,维护法律的公正性,辩护人将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以查清事实。所调取的证据应当经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上诉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二审应当开庭的刑事案件。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立法本意,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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