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统一规范医疗证明文书 治理出生证明造假的关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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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统一规范医疗证明文书 治理出生证明造假的关键在哪?

2024-07-11 03: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去年11月,国家卫健委已就多家医院的虚假出生证明、贩卖出生证明事件表态,表示将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

《通知》要求,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及时回收销毁相关医疗文书,防止废弃或空白医疗文书流出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规定,但国家对其余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尚无统一管理规定或要求。2024年1月22日,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实际上是对已有制度的再次强调,在许多医院制度、工作人员职责里都已经有了。他指出,医疗文书种类很多,具体某些种类已有国家规定,或者医院制度有某些专门条款,这次是把分散在各个地方的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文件,并针对当前医疗服务行为出现的某些问题进行强调。

医护人员在诊疗室 据图虫创意

尚未进行统一管理的各类医疗文书

尽快纳入管理范畴

《通知》就医疗机构内部加强医疗文书管理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一是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二是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三是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四是加强医疗文书核查管理。五是压实医疗文书开具责任。

《通知》同时明确,出生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已有明确规定的医疗文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此前,国家卫健委在《通知》的解读中表示,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将尚未进行统一管理的各类医疗文书尽快纳入管理范畴,消除管理空白点和漏洞。

徐毓才表示,除了当前受到关注的出生证明,其他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比如用来请病假的诊断证明也很重要。除了证明类文书,病历资料、处方等在医疗纠纷鉴定中也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目前从国家、地方到医院也都有相应书写规范。临床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其他文书,如门诊日志中的传染病报告,也是管理的重点。

出生证管理和签发人员

终身追责

2023年11月,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网名)举报湖北襄阳健桥医院、广东佛山福爱嘉妇产医院、广西南宁城和医院贩卖出生证明、疫苗接种本。据此前的通报,3家医院相关负责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年11月17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国家卫健委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正在挂牌督办有关地方严肃核查处理贩卖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问题,已向湖北襄阳、广东佛山、广西南宁等地派出督导组。

国家卫健委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流程,并在全国开展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专项检查。同时,据报道,多地卫生健康部门已开展辖区内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的督促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制发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件,我国自1996年1月1日正式启用,至今已启用了7版。出生证明的设立初衷之一是打击贩卖婴儿、维护社会稳定,但其中漏洞往往被利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2014年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时,同时强调了规范管理的要求。

2009年,在原卫生部与公安部此前联合下发4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原卫生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侧重明确全流程管理。

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重申和明确十大“严格落实”的要求,包括严格落实签发工作要求、证章分开要求、废证管理要求、责任追究制度,不得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最后一条明确,各级出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出生证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多省、市都出台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多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台,也有的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台。

治理出生证明造假的关键点在哪儿?

专家:关键在于破除利益、人情关系

“《通知》对于医疗行业管理者和医务人员来说不是新东西。”徐毓才指出,原执业医师法、现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有不得未经诊断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021年通过的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五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或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许多医院有相关内部制度,有的出台了专门的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徐毓才认为,目前还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执行过程中破除利益、人情关系。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北京报道

编辑 彭疆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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