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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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10-24 11: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用的随意性,本着对人负责、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第一条借用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机关外借用到委机关正式办理借用手续的人员。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等关系不变。

  第二条因新增专项工作或上级交办特殊任务,机关人员不能满足需要的,方可借用。确需借用干部帮助工作的,一般从系统内部借用,避免同一段时间从同一单位借用多名干部,教师不在借用范围内。

  第三条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借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要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

  第四条借用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共党员、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二)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德才兼备,廉洁自律,未受过党政纪处分;(三)具备帮助工作的能力;(四)身体健康。

  二、审批程序

  第五条凡借用人员帮助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办理借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借用室部征得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借用干部审批表》(附后),分别由借用室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一并报组织部。

  第七条组织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主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后,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借用函。借用人员携带临时党组织关系到借用室部报到。

  第八条借用期满,借用室部对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作出书面鉴定,报分管领导审核。组织部对鉴定加盖印章后,寄送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三、日常管理

  第九条借用室部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要掌握借用人员的临时住址、家庭生活、个人健康等情况,加强对借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与借用人员谈心谈话,及时提醒、教育、引导。借用人员可参加借用室部所在党小组有关组织生活。

  第十条借用室部不得对借用人员作出调动承诺,或打招呼干预借用人员职务调整等相关事宜。借用人员应遵守委机关上下班、请销假等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假借县纪委工作人员名义从事违规违纪行为,一旦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处理借用人员的同时,对借用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借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报组织部解除借用关系:(一)借用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化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提前返回的;(三)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用关系,得到借用室部同意的;(四)因违反工作纪律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借用的。

  四、审查调查室借用人员,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借用人员工作的日常监督,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借用其他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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