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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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4-07-12 13: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2年度四川省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张添溢通过互联网利用虚拟货币在境外购买毒品并寄递入境被判走私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添溢通过互联网聊天软件多次与境外毒品卖家联系,使用比特币、泰达币支付购买毒品,通过国际快递从加拿大多伦多、德国法兰克福发送毒品入境,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大麻叶共计净重329.39克,新型毒品麦角酸二乙基酰胺(简称LSD,俗称“邮票”)共计净重2.15克。同年8月19日,张添溢归案后,还在其租住房查获大麻叶23.52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成都海关驻泸州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添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从境外购买毒品后,多次通过快递渠道寄递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且多次走私毒品,情节严重。张添溢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张添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吸毒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上诉后撤诉,二审经审查依法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广泛运用和物流业高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性、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虚拟货币+物流寄递”手段走私毒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以高度私密的聊天软件联系境外毒品卖家,利用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跨境支付,购买传统毒品大麻叶和新型毒品LSD,最后通过跨境国际包裹,将毒品走私至国内,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较强。

  本案中寄递入境的新型毒品LSD,因常吸附于印有特殊图案的纸上,仅手指甲盖三分之一大小,含在嘴里就能“吸食”,也可通过贴于皮肤渗入人体,是致幻剂的代表,具有极强的成瘾性。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要学会辨识、提高警惕,防范新型毒品。

  本案的判决昭示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是隐蔽强、高科技的作案手段仍然会被查获,再狡猾的犯罪分子依然会被绳之以法。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罗毅 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主任

  近年来,新型毒品加速演化,随着网络技术、物流寄递行业和虚拟货币匿名支付平台的发展,毒品犯罪逐渐形成全链条网络交易闭环,其中毒品流通环节呈现寄递化特点。不法分子利用物流行业,通过寄递方式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案件增多。

  本案即是政法机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注重互联网毒品犯罪惩治的协调性,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例证。通过本案揭露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支付+物流邮递”已成为互联网毒品购销及毒品交易的常见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现了当前互联网毒品犯罪的新特点,依法将以国际快递方式接受境外毒品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既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也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

  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案展现的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新特点,严格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强化物流寄递行业禁毒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相信在政法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定能形成打击整治涉毒违法行为的合力,打赢禁毒人民战争。

  

案例2  段绍名利用电子烟贩卖合成大麻素被判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段绍名通过微信与购毒人联系以1690元达成买卖毒品合意后,将2支含有合成大麻的电子烟杆和1瓶电子烟油通过他人送交到吸毒人员处。经鉴定,段绍名所贩卖的2支电子烟烟杆中均检出ADB-BUTINACA成分。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绍名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段绍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ADB-BUTINACA成分,即合成大麻素,具有使人产生依赖性、致幻作用等特性,是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目前合成大麻素多以电子烟油的形态出现,有向烟丝及日常零食添加的趋势,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其社会危险性极大。本案就是一起贩卖合成大麻素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段绍名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联系买家,将合成大麻素隐匿在电子烟中进行贩卖,并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完成交付,其犯罪行为隐秘性强。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政法机关对被告人段绍名依法惩处,有力彰显打击毒品犯罪无死角无盲区,多重伪装的犯罪行为最终逃不过法律严厉制裁。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自强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律协刑辩协会副会长

  毒品犯罪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颓废社会风气,容易引发恶性犯罪,其危害性极大。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多部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文件,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新类型毒品犯罪与日俱增,隐蔽性较强,2021年5月11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的公告》,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依法从严打击新类型毒品犯罪也成为近年来禁毒的重点工作。

  本案是典型的新类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犯罪案例。被告人段绍名违反毒品管制规定,将合成大麻素隐匿在电子烟油中,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买家完成交易,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合成大麻素系2021年刚刚列入非药用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社会对此类物品认知度较低,并且合成大麻素被直接添加在烟油中,更是鲜为人知,利用网络平台交易难以被侦查机关发现。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事实与罪名认定准确,量刑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依法裁判极大地提升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毒品的认知度,进而提高法律意识,使得部分潜藏有犯罪倾向的公民认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是正道。该案也对毒品犯罪分子起到教育震慑作用,为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指数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3  胡秋寒等人向未成年人在内的多人出售“笑气”被判非法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4月,被告人胡秋寒、周超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非法经营达227020元,获利6万余元。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行为均积极主动,不区分主从犯,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秋寒、周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作案工具、供犯罪使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超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笑气”的品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氧化剂,多用于食品工业中,吸食后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诡异痴呆的“笑容”,所以俗称“笑气”。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脑神经损害。2015年,一氧化二氮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因“笑气”具有轻微的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近年来,“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向年轻群体加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部分未成年人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成为滥用“笑气”的主要受害者,甚至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笑气”吸入人体后会出现头晕、窒息,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对人体伤害极大。本案就是一起将未成年人作为消费群体,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政法机关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两名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有力打击了行走在法律边界、触碰法律底线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涉毒品犯罪,给懵懂猎奇的年轻人上了一次普法课,也提醒相关部门加大对“笑气”销售的监管,从前端堵住违规销售行为。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笑气”(一氧化二氮)作为一种法定的危险化学品,近年来却被滥用。2018年6月,北京市禁毒委将“笑气”列入第三代毒品。所谓第三代毒品,是指为逃避执法打击而对列管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毒品类似物,虽未被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但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或麻痹效果,严重的会引发精神错乱,甚至抽搐、休克、脑中风死亡。第三代毒品的危害是第一代毒品的一千倍。此外,近年来我国吸毒人员低龄化、多元化趋势明显。《2021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截至2021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18岁以下吸毒人员2.9万名、18岁到35岁吸毒人员165.9万名,35岁以下青少年占在册吸毒人员总数的57.1%。在2021年新发现的48万名吸毒人员中,18岁以下吸毒人员1.8万名,18岁到35岁吸毒人员占近7成。”

  本案系一起非法贩卖边缘性“准毒品”“笑气”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胡秋寒、周超为牟取暴利,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包括8名未成年人在内的50余人销售“笑气”,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其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所处刑罚适当。本案有力打击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犯罪分子,对一味追求刺激、猎奇的青少年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对非法买卖笑气的乱象(特别是在娱乐场所和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发出了整治信号,有利于从源头堵住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

  

案例4  罗章海等人利用快递柜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章海、张登蓉系夫妻关系,均系吸毒人员。2019年至2021年4月21日,罗章海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商议贩卖毒品事宜并收取毒资,继而利用部分住宅小区安放的快递柜等快递放置柜存放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将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员。2021年2月起,张登蓉明知罗章海在贩卖毒品后,帮助罗章海与购毒人沟通联系、存放毒品、发送取件码,共同贩卖毒品。同年4月21日,民警从罗章海、张登蓉租住房内、某小区大门外的快递柜中查获“冰毒”共计13.28克。

  二、案件办理经过及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章海、张登蓉无视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在共同犯罪中,张登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章海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张登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章海的手机以及毒品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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