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最低罚款5000元!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凉菜规定 【以案说法 】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最低罚款5000元!

【以案说法 】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最低罚款5000元!

2024-07-14 12: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本案中,当事人明知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登记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却从开业起就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且现场未设置冷食类食品操作专间,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形,故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不适当。本案中,当事人除了网络销售冷食类食品外,其经营店铺的菜牌中也有标售凉菜类菜品。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仅对于入网销售食品做出了规定,故适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也不适当。综上,本案适用《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查处较为适当。

相关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特别提醒

南区街道大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而凉菜、刺身、奶茶等分别属于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饮品等,未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制售这些食品属于超范围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自查店内、美团外卖及饿了么等平台上是否有超范围经营食品。若有,必须立即下架超范围经营菜品,并到当地的食品经营办证窗口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中山南区编辑部

编辑:陈雅琼

责编:廖露媛

执行总编辑: 林继浩

总编辑:钟季媛

素材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区分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