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净峰镇曝光4例消防安全执法处罚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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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净峰镇安办、消防工作站联合开展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为主题的消防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营业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行为。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对9名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 案例一 存在主要问题: 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净南村某理发店安全出口被电动自行车堵塞,涉嫌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限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一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存在主要问题: 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净南村某金银首饰店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被电动自行车堵塞,涉嫌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限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存在主要问题: 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墩南村某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被电动自行车堵塞,涉嫌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限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三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展开全文案例四 存在主要问题: 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墩中村某服装加工厂安全出口被电动自行车堵塞,涉嫌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限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三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项、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净峰政府网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文章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 点亮和 让更多人了解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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