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净峰镇曝光4例消防安全执法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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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净峰镇曝光4例消防安全执法处罚案例

2024-07-13 23: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正文

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任何时候都需警钟长鸣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日净峰镇安办、消防工作站联合开展以“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为主题的消防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部分营业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行为。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对9名违法行为人进行曝光!

案例一

存在主要问题:

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净南村某理发店安全出口被电动自行车堵塞,涉嫌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限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一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存在主要问题:

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净南村某金银首饰店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被电动自行车堵塞,涉嫌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限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两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存在主要问题:

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墩南村某经营场所安全出口被电动自行车堵塞,涉嫌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限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三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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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存在主要问题:

净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墩中村某服装加工厂安全出口被电动自行车堵塞,涉嫌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依法责令限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三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第(二)项、二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净峰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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