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经验系列:决定类文章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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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经验系列:决定类文章的写法

2024-07-08 14: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决定

一、决定概述

1.决定的概念

决定是党政军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政公务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而制定的一种指挥性公文,多针对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做出决策,通常具有法规性或行动约束力,属于下行文。

决定与命令(令)有相似之处,但是命令(令)的级别规格更高,而且内容也相对重要得多。命令(令)的制发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而决定则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都能做出的。

由此可见,决定的适用范围很广,上至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下至基层单位的奖惩事宜均可使用。

2.决定的特点

在党政公文中,决定具有如下特点:

(1)权威性

决定一般是由上级机关制发的,体现的是上级机关的意志,而且决定是上级领导经过认真讨论、反复研究做出的安排,对下级机关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内容涉及国内重大事项和重大行动,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人员必须绝对服从和严格贯彻执行,因此决定属于较为严肃、庄重的文种。它一经发布,在发文机关所属范围内或所属系统内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任何行文对象,包括个人和机关,甚至包括发文机关在内,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抗或抵制。

(2)决断性

决定的这一特点与其权威性是相辅相成的。决定是发文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或行动做出的安排,对此必须彻底地贯彻执行,因此决定具有很强的决断性。

(3)周知性

有些决定只需要人们知晓某些重大事项,没有具体的执行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

(4)广泛性

决定并非专属于党政机关的公文形式,其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不论是党政机关还是基层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都可以使用。

(5)单一性

通常来说,决定的内容一般只涉及某一事项或某一具体问题,内容较为单一、具体,针对性强,便于公文内容的贯彻执行。

3.决定的格式

决定的格式一般是由标题、成文日期、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五个部分组成的。

(1)标题

决定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①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例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②事由+文种,例如《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成文日期

决定的成文日期有两个标注位置:

①标注在标题下方居中的位置。如果决定是正式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其成文日期就要作为题注写在标题下方居中的位置,由“日期+会议名称+‘通过’字样”组成,前后加圆括号。如果公文有了题注,那么在正文结束后就不需要再标注成文日期。如果决定并非是正式会议通过或批准的,并且其正文之前的抬头位置没有标注主送机关,那么也可以将成文日期写在标题下方居中位置,前后加圆括号。

②标注在正文结束后的右下方。如果决定的成文日期没有标在标题下方,那么就应该放在正文结束之后的右下方的位置。

(3)主送机关

决定属于下行文,需要简要写明收文机关名称,比如《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主送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等。如果公文没有特定的收文对象,那么就不需要标明主送机关。

(4)正文

根据所写决定的种类不同,决定的正文可以选择使用基本型、三段型、直叙型三种不同的结构模式。

①基本型:正文由原因和决定事项两部分组成,这种结构模式通常要先说明决定的原因、目的或者根据,然后再陈述决定的内容。如果是内容简单的决定,就可以在原因之后直接写出决定事项,因为前后两部分属于因果关系,这样的布局简单明了又不失结构的完整性。如果是内容较多的决定,那么就可以选择分条列项的方法阐明决定事项,这样不仅能确保条例清楚,而且还便于收文机关阅读和执行。

②三段型:正文由原因、决定事项和号召三部分组成。这一结构模式就是在基本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号召或提出实施要求的部分。通常而言,知照性决定、指挥性决定的正文都是采用三段型的结构模式。

③直叙型:正文开篇名义,直接阐明决定事项。这种结构模式能体现出决定的决断性和权威性,常见于指挥性决定。

其实,这三种结构模式只是基本的参考模式,在实际写作过程中,正文应该如何进行安排,还要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

(5)落款

通常情况下,决定在落款处注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如果决定是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那么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可以采用“题注”的形式,在公文标题之下使用括号注明,那么落款处的这两项内容就可以省略了。

4.决定的分类

按照内容和作用的不同,决定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指挥性决定

指挥性决定是发文机关对某些重要事项和重大行动做出的决策部署,针对带有全局性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一类问题,统一思想认识,提出工作任务,确定大政方针,提出工作方案、要求和措施。这类决定通常都带有纲领性和规范性,例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而且篇幅较长,对下级有着明确的执行要求。在使用中,一定要把指挥性决定和指示性通知相区别。通常而言,前者是立足于全局的,事由重大而且内容相对有原则;而后者内容可重可轻,但是要求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指挥性决定的正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简要说明做出决定的意义、目的、背景和依据等。如果是部署一项新工作,那么就一定要说明进行这项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如果是对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进行再次部署,那么就要对这一段时期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简要评价,然后再宣布决定内容。

第二,决定的内容、事项。这一部分包括了对这项工作具体详尽的安排和部署,因此篇幅会显得比较长。在写作的过程中,可以把这项工作的组成部分及相关内容分成若干个小部分来写,但是一定要注意各部分之间的逻辑顺序,并且巧妙地利用小标题以及中心句来突出重点。

第三,决定的结尾。会利用最后的自然段强调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或有关单位的相关责任,同时对各有关方面提出执行要求。

(2)知照性决定

知照性公文是发文机关用来布置安排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并告知全社会或有关方面的决定。

一般来说,知照性决定的写作目的只在于发布某一消息,对于收文对象的要求只是了解相关内容,没有直接的执行要求。在写作方面,知照性公文的篇幅较短,文字相对简练,知照性决定的发文机关包含在标题之中,例如《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知照性决定的正文写法有两种:一种是开门见山地宣布决定内容;另一种是先写决定的理由、根据、目的,再写决定的事项。

(3)变更性决定

变更性决定是发文机关用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时使用的决定。

按照《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政府及下级人大不适当的文件;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文件。其标题通常写成三项式,即“发文机关+事由(撤销……)+决定”,如《××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政发〔2013〕26号”文件的决定》。

变更性决定的正文要体现三层意思:

第一,撤销缘由。要向下级机关说明他们制发的文件错在哪里,通常被撤销的文件不外乎有以下情况,或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是与上级文件的精神相违背,或是违背了客观实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等。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销文件的错误之处以及做出撤销决定的文件依据都要引用原文才可以。

第二,撤销决定。要向收文机关说明撤销的是文件的全部内容还是部分内容,语气要严肃、郑重。

第三,尾语。通常变更性文件有专用尾语“特此决定”。

(4)法规性决定

国务院及各部委、有权限的地方政府在公布施行某些法规、规章类的公文后,如果需要对它们进行局部修改,那么就应该由发文机关撰写修改决定,在文中一一说明需要修改之处,然后再用公布令予以公布;如果需要废止,那么也需要由发文机关制发废止决定,并且要列出废止的法规规章目录,并用公布令来公布。这种修改或废止法规、规章类文件的决定,自身其实具有一定的法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不仅可以使用决定修改或废止有关法规性文件,还可以使用决定来直接发布有关法规,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法规性决定的正文通常有三个层次:

第一,修改的原因、目的、依据以及修改文件的标题,此处也可以直接将被修改文件的标题写出来。

第二,修改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写作的过程中,要按照条款来划分自然段,每一项条款都要标示得清楚明晰,让阅读对象一眼就能看明白究竟是“删去”“增加”还是“修改为”。

第三,结尾。在此处一定要写明修改文件生效施行的日期。

(5)奖惩性决定

奖惩性决定是发文机关用来表彰先进或者处理错误的正式决定。通常,被表彰对象的事迹必须是突出的,而被处理对象所犯错误的后果都是严重的。发文机关在制发此类公文的时候,行文内容或是树立榜样,或是警示吸取教训,避免今后再犯类似的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奖惩性决定这一文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相区别。尽管两者在内容上十分相近,但是决定的规格要比通报高一些。

奖惩性决定包含两类:

一类是奖励决定,另一类是惩戒决定。

奖励决定的正文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表彰奖励的根据、目的。如果被表彰的对象是一个时,需要先介绍其先进事迹再给予评价;如果被表彰的对象有多个时,那么直接写明表彰目的就可以了。

第二,表彰奖励的决定。在此需要写明给予表彰对象何种名目、何种等级的奖励。

第三,结尾。这一部分通常都是表达希望与号召的,希望被表彰者再接再厉,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向先进学习。

惩戒决定的正文也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惩戒处理的根据、原因及目的。通常会在这一部分简要介绍故事或者错误事实及其原因、后果和危害。

第二,处罚决定。在此处要写明处分、惩罚的名称。

第三,结尾。在这一部分可以向公文的阅读者们提出普遍性的要求。

二、决定的写作要求

1.要做好调查研究

在草拟决定之前,要针对决定所涉及的问题认真查找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然后在此基础上深思熟虑,考虑做出的决定是否切合实际情况。

2.根据事实写精神

事实材料是提炼、概括出理论原则、基本精神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忠于实际情况,在进行材料概括的时候从客观实际出发,切记不可随意发挥和主观臆断。

3.切合实际写要求

制发决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下级机关能贯彻执行,便于上级能更好地指导工作,所以,一定要从当前党政机关和部队工作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和措施。

4.慎重使用

决定有着相当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因此它安排的对象应该是重要的事项或重大的行动。与决定的权威性相适应,级别越高的机关使用决定的频率也就越高,通常情况下,基层机关不使用决定这一文种。而且,如果是针对一般事项就使用决定的话,会显得小题大做,有损决定的重要性和郑重性。因此,要想使用决定这一文种,一定要慎重考虑,只有确定必须使用的时候,才可以动用。

5.有据可依

由于决定是对重大行动或重大事项做出的安排,在制发时除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等,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历史背景,掌握具体的现实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和焦点,做出正确的决定,并且在实践中能行得通,做得到。否则,极有可能制发带有随意性的有违国家政策的甚至是错误的决定。

6.详略得当

决定尽管内容重要,但是在具体操作上比较灵活。有些篇幅很长,能达到万余字,例如《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有些篇幅很短,只有几十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所以文秘工作者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的决定的写作要求来安排内容,该详尽的地方一定要详细,该省略的也要省略。例如,指挥性决定重在阐明决定事项,所以决定事项部分要写得较为详细,决定根据就可以相对简略一些。

7.行文严肃,语言明确

决定的显著特点就是带有指令性、规定性和约束性。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决定后,都必须彻底地贯彻执行。因此决定的观点必须是明确的,要体现出领导机关的一致看法。此外,决定事项一定要写得明确、决断,用语要坚决肯定,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还要注意用好习惯性或程式化语言,例如“特做如下决定”“一致决定”等。

三、与决定有关的问题

指挥性决定、指示性通知和下行意见在使用上有以下区别: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通知适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的事项,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的办法。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决定、通知还是意见都有向下级机关布置安排工作,提出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做法的共性,所以在写下行文时会出现三个文种混淆的现象,为了确保无误地使用公文,就要对它们认真地加以区分。

(1)指挥性决定

在决定中,容易与另外两者混淆的是指挥性决定。指挥性决定往往是发文机关就带有全局性的某一方面工作或某一类问题做出重大安排而形成的明确而有原则的决定。决定通常需要统一思想认识,提出工作任务,确定工作方针,阐述基本原则,或者是提出工作的方案、步骤、措施和要求。由于决定的事由重大,因此会立足于全局考虑,拟制的内容也十分有原则,一般情况下篇幅较长。例如《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

(2)指示性通知

在通知中,容易与另外两者混淆的是指示性通知。指示性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带有普遍性的工作并做出相应指示时使用的通知。通知所布置的工作是对一项已经开展的常规性的工作进行补充完善,或者是对此前通过的指挥性决定提出的具有方向性、原则性的新工作或新举措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安排。指示性通知的事由可大可小,内容可重可轻,其要求都是明确且具体的,便于下级执行。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

(3)下行意见

意见的行文方向十分灵活,它不仅可以上行和下行,也能平行。其中,以独立文件形式独立直发的下行意见与指挥性决定和指示性通知最为相似,因为下行意见也可以向下级机关直接布置工作。

不过下行意见与两者的区别在于,它通常是针对没有先例和经验的新情况或新问题提出见解、方案与处理办法。意见通常具有方向性和指导性,但是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下级机关在贯彻执行的时候有较强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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