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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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2023-09-08 05: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依法履职、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制式服装着装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保持着装严整。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夹克式执勤服(春秋、冬夹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单裤、裙子、防寒大衣等。制式服装配套包括帽类、鞋类、标志标识类和装具类。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通常着制式服装。着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着装规定。春秋季应当着春秋常服。着春秋常服时,配制式长袖衬衣,衬衣下摆扎入裤内,扎制式裤带,系制式领带,夹领夹,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佩戴金质肩徽肩杠肩章、金质胸徽、金质胸牌号、金质领花和臂章,穿制式皮鞋。

(二)夏季着装规定。夏季应当着制式长袖衬衣或者短袖衬衣(绣有机织领花)。通常情况下,着制式长袖衬衣或者短袖衬衣时,第一粒纽扣不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裤带,不系领带,戴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佩戴机织肩花肩杠肩章、机织胸徽、机织胸牌号和臂章,着制式皮鞋。参加重大集会或者重大活动时,除按上述规定着装外,系制式领带,夹领夹。

(三)冬季着装规定。着冬常服时,配制式长袖衬衣,系制式领带,扎制式裤带,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或者防寒帽,佩戴金质肩徽肩杠肩章、金质胸徽、金质胸牌号、金质领花和臂章,穿制式皮鞋。

着防寒大衣时,配冬季制式裤子,扎制式裤带,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或者防寒帽,佩戴机织肩徽肩杠肩章、机织胸徽、机织胸牌号和臂章,穿制式皮鞋。

(四)执勤服着装规定。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夏季着制式衬衣),佩戴套式肩章、机织胸徽、机织胸牌号和臂章。具体穿着时机、场合,由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五)装具管理要求。连帽雨衣、反光背心按公用品管理,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根据执法工作实际调配、发放、回收;仅限一线执法时穿着,使用完毕后由单位保管,个人不得占用。

(六)其他规定。

1.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领花、肩章、胸徽、胸号、臂章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者饰品。党(团)员徽章佩戴时,应当于左胸胸号上方中间位置。

2. 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不得歪戴帽子、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 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保持干净整洁。

4. 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5. 上班时间不得赤脚或者赤脚穿鞋、穿拖鞋;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纹身、染彩发、戴首饰、化浓妆。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或者蓄胡须、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夏季裙子时,应当着肉色中长袜,不得系扎围巾;女性执法人员发长不得披散过肩。

6. 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7.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外出执法时应当将执法证件佩戴于胸前。

8. 执法人员参加整治、重大活动、夜间执法执勤时,必须着反光背心。

9. 因工作需要、身体原因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着便装。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佩戴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帽子。

(一)戴大檐(凉)帽、卷檐(凉)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饰带应当并拢,保持水平。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戴防寒帽时,护脑下缘距眉一至三指。

(二)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用左手托或者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可以将制式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三)着春秋、冬常服、执勤服、防寒大衣时,佩戴大檐帽(女性执法队员为卷檐帽);着制式短(长)袖衬衫时,佩戴大檐凉帽(女性执法队员为卷檐凉帽);着冬常服、防寒大衣时,可佩戴布面栽绒防寒帽。

(四)春秋季、夏季、冬季制式帽子不得混戴。

第八条 季节换装时间,通常情况下按以下规定换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区县城市管理局根据本地区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但以区县为单位应当统一。

(一)春秋季换装时间。3月1日至4月30日(春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秋季)。

(二)夏季换装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

(三)冬季换装时间。12月1日至2月28日(29日)。

第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特殊保障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 执法人员因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等情况,应当收回制式服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期间,不得着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帽徽、领花、胸徽、胸号、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着装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执法人员因着装不整、举止不规范,受到督察、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

(二)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着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执法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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