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经营卫生用农药也要依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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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卫生用农药也要依法守法

2024-07-13 16: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简介】

**年*月*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资经营部在销售“灭蚁清”,该产品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且未附具说明书,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进行立案,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肆角整(2.4元);

2、没收灭蚁清(生产单位:开平市达豪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证号:WP20070025,规格型号:5克/包,生产日期批号:无标注)17包;

3、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法律分析】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本案当事人销售的灭蚁清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且未附具说明书。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购进灭蚁清20包,案发时已销售3包,销售价格0.8元包,现库存17包,共计违法所得2.4元,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6元。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8〕8号)的规定,当事人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新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明确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灭蚁清系卫生用农药,其生产经营需严格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部分农药经营者主观上不重视卫生用农药的规范经营,认为卫生用农药对农业生产不会造成危害,放松对卫生用农药进货渠道、标签及说明书规范化的把关,随意经销一些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卫生用农药。

本案当事人正是因为主观思想上的不重视,因小失大,卖了16元钱的卫生用药,却受到了5100元的处罚,案发后追悔莫及,教训深刻。

这个案件也给广大农药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卫生用农药也是农药的一种,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那将会得不偿失、因小失大。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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