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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06: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非法占用农用罪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计划,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改为其他用途的情况。

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和

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才构成犯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耕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孔令忠律师在授课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耕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耕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

(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非法批准征用等罪的界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

不同之处表现为:

(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是对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法律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确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由原来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增加“永久”二字凸显了国家最严格保护的法律态度。如果任由非法占用农用地,必然导致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资源锐减,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同时,还损害农民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孔令忠

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企业护航法律事务部主任

基本信息: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企业护航法律事务部主任、滳慧商学特聘讲师、企业护航公益讲师团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商大数据研究中心成员。孔令忠律师在多年司法实务中始终坚持理论学习研究,在理论的支撑下,取得了巨大成就。孔令忠律师在中国刑辩、公司法、合同法、民商法领域深耕多年,在公司企事业法律服务和商业咨询领域颇有造诣,是我国名副其实的懂经营、会管理的总裁律师。目前,其担任多家企业和高端客户常年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刑事犯罪研究与辩护、重大疑难公司治理、股权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事务、法律风险控制与合规法律事务、家族财富传承等。

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要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把每一个案件打磨成精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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