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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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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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人社联字【2015】9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 

  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我省从2005年开始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10年间,累计安置22.9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在促进全省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全省公益性岗位在开发、管理中也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为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 

  (一)摸清人员底数,控制岗位规模 

  建立健全两个数据库,即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数据库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数据库。要全面掌握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情况,做到岗位数量清、岗位项目清、工作职责清、工作地点清、工作时段清,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改善民生需求,结合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和就业现状,综合考虑资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自行确定和合理控制岗位规模。要做好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系统中的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进入岗位身份、进入时间、聘用单位和用工协议等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摸清人员底数,掌握基本情况。 

  (二)清理岗位项目,适时调整整合 

  各地要对现有公益性岗位项目进行清理、评估、规范。对公益性岗位作用发挥不明显、岗位职责不清、工作任务不饱满、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的项目,以及对已经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公益性岗位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到急需开发的其他岗位项目。对调整岗位所涉及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调整或协议期满退出。同时对性质相近的岗位项目进行整合,科学设定岗位,合理配备人员。通过调整整合,实现公益性岗位项目设置的动态管理,进而更好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提高社会效益。 

  (三)明确聘用条件,严把准入门槛  

  各地对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项目,要充分论证可行性和必要性,在拟定新开发计划时,聘用岗位人员必须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公益性岗位。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度,接受群众监督,减少随意性,各地开发计划应报省厅备案。对2015年新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含空缺补入人员)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数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用人单位承担不低于40%比例的岗位补贴。 

  (四)实行动态管理,执行退出制度 

  各地要运用就业信息网络,通过同工商、地税、住建、社保、医保、劳动关系等相关部门协调,进行信息比对,实现跟踪监控,了解掌握情况,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形成全程有效的动态管理模式。对进入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对3年期满退出后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要继续帮助落实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引导他们就业创业。 

  (五)加强规范管理,落实补贴政策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并在严格执行上下功夫。要积极探索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逐步推广。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切实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政策不落实带来的各种隐患。岗位补贴按当期政策规定执行。对于社会保险补贴没有落实到位的县(市),应认真组织排查梳理,摸清未落实的原因和人员数量,研究解决问题措施,并按照同期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公益性岗位的项目设置、管理监督检查等项工作。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职责是: 

  1.人社部门职责 

  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拟定公益性岗位项目设置计划;  

  组织或监督用人单位招用和补招工作; 

  建立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申请备案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信息备案制度; 

  负责落实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指导用人单位建立相关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并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和管理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2.财政部门职责 

  会同人社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项目设置计划,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 

  负责筹集、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负责监督检查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3.用人单位职责 

  申报公益性岗位项目,参与公益性岗位人员招用面试; 

  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建立人员基础档案; 

  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组织岗前培训; 

  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考核和考勤; 

   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辞退,办理终止(解除)手续,并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开展专项整顿,解决突出问题 

  针对当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今年11月2至11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公益性岗位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1.过量开发岗位问题。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摸清人员底数,自行合理确定岗位规模。对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及时进行清理,并结合实际,制定清理计划,通过综合治理的办法,逐步控制到适合县(市)情岗位规模。 

  2.岗位项目已不适应当前需求问题。各地要对作用发挥不明显、岗位职责不清、工作任务不饱满、用人单位管理不到位的项目和已经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公益性岗位项目,通过调整整合岗位项目,清退或调剂人员,逐步收回计划指标。 

  3.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岗位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各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是服务型岗位,对为非服务窗口的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公益岗位人员,要制定整改措施,适时调整,逐步清退。 

  4.用人单位不履职尽责问题。包括:用人单位与岗位人员不签订协议或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考核不严格;用人单位所聘非所用,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等问题。对上述问题要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取消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使用资格,收回岗位指标。    

  5.其他应当重点清理的问题。包括:岗在人不在,挂名领取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擅自安置人员顶替上岗或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公益性岗位项目的;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隐瞒身份,仍然在岗的;经考核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上述问题一经查实,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对公益性岗位专项整顿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以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制定专项整顿方案。要明确专项整顿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办法,把存在的突出问题查准核实,解决到位。 

  (三)及时汇总上报。各市(州)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所属县(市、区)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20日前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将于12月10日前,在各市(州)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各市(州)相关人员对各地专项整顿工作进行抽检。专项整顿结束后,省人社厅将以吉林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将清理整顿情况通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臧翠旭,0431-886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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