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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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意见

2024-07-09 13: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城镇化和老龄化发展形势,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现就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6年底,农村实现公益性骨灰楼堂(包括塔、廊、墙、壁等,以下简称“骨灰楼堂”)覆盖到乡(镇)、村,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设公益性公墓,实行一乡(镇)一建或多乡(镇)并建;城市实现各市、县都有城市公益性公墓,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公益便民。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骨灰安放(葬)场所,属社会公益福利设施,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向本村、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放(葬)服务,城市公益性公墓在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

  (二)生态保护。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理念,提倡经济简约,保护自然生态,注重人文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引导文明节俭丧葬习俗,倡导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

  (三)节约用地。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以建设城乡骨灰楼堂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将骨灰楼堂和公墓合建,提高骨灰安放(葬)率。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规划。项目用地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占用耕地,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尽量利用山坡地。

  (二)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人口死亡率、人口结构等因素,按照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30年为使用周期,规划建设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乡镇人口在1万以内,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5亩;人口在1~5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亩;人口在5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亩。市、县(区)人口在30万以内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亩;人口在30~50万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亩;人口在50万以上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亩。

  (三)功能分布。城乡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墓园区和办公用房、停车场等管理服务附属设施。墓园区包括墓葬区、骨灰楼堂安放区、生态葬法区和公祭区,占地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60%。墓园建设要和谐、简约,绿化率不低于40%。墓葬区每个墓位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地面只设统一规格的墓碑,墓碑外区域种树植草绿化,不得建设围栏、雕廊、墓帽等附饰设施。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不小于0.3米。墓位前走道要建成绿化行道,宽度不小于0.6米。根据当地地理地貌、风土人情,骨灰楼堂可建成楼、堂、塔、廊、壁、室等,并设置专门的祭祀场所,方便群众祭祀。鼓励采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并为生态葬法的逝者统一刻碑纪念。合理规划、规范设置公祭区,保障公祭活动肃穆、节俭。

  四、建设管理

  (一)审批管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规划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和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同意,并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同意,报省民政厅审批。

  (二)投资主体。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投资主体为村委会,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自有资金或村民自筹集资。乡(镇)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乡(镇)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市、县(区)政府。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捐建。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予以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用地管理。国土、林业部门依法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用地。

  (四)运营管理。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统一由民政部门监管。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由村委会运营管理。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当地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运营管理,不得以合作、合股等形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改变公益性质。

  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含内建骨灰楼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定价管理、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贯彻落实生态省发展战略,加强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规划,深化殡葬改革,以满足社会安葬需求。

  (二)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作为民生保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实施。规划部门要做好有关规划。国土部门要统筹安排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林业部门要做好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查处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现代文明殡葬理念,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文明办要将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建设纳入城乡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三)规范审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规划建设要严格遵守殡葬等有关法规政策,不得违规批建;要加强日常运营监管,不得进行营利性经营和违规收费,改变公益属性。对违法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定期检验。要对城乡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进行定期检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堂、乡(镇)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检验,其中骨灰楼堂三年一检。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民政部门每年一检。省民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五)及时报告。2014年至2016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梳理汇总全省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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