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支持返乡创业 发展“归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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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支持返乡创业 发展“归雁经济”

2024-04-14 05: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返乡创业和职业技能提升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职业技能提升的决策部署,积极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强力推进实施,全市农民工返乡创业和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呈现出人数日益增多、领域逐步拓宽、成效愈加明显的良好态势,同时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

  为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从今日起,市人社局将在《开封日报》上陆续刊登4个整版特别报道,通过宣传返乡创业、职业技能培训、惠企服务等方面的好政策、好模式、好经验、先进典型和优秀带头人,讲好群众身边的故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增强示范带动和引领效应。

  经济要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人才。

  近年来,河南省、开封市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的政策措施,通过创新“乡贤+”模式,实施“游子回归”工程,激活“归雁经济”效应,推动实现人才回归、项目回迁、资金回流,助力经济发展。

  为便于返乡下乡创业者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和工作人员熟悉政策、执行政策,12月4日,记者分别采访了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尕果,副调研员魏蕾,农民工工作科科长徐亚鹏,对河南省、开封市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七个类别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创业补贴类

  开封市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

  开封市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开封市鼓励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库,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对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也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服装服饰、手工制品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金融、资金支持类

  实行普惠性金融支持,把返乡下乡人员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所需贷款纳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县(区)、乡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财政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新增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由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照实际代偿额的一定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融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对返乡创业基地及龙头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批复的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县(市、区)及项目,给予农民合作社不超过300万元(含)、其他市场主体不超过3000万元(含)的贷款额度。

  保险补贴类

  开封市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规模化养殖育肥猪(500头以上)、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在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县)的,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对已纳入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范围以外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省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落实情况,按照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税费减免类

  开封市对农民工初次创办的企业,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标准上限,从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分别提高并统一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扩大了享受优惠的企业范围。同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场地支持类

  开封市鼓励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积极吸纳符合产业园发展规划要求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入驻,入驻项目同等享受园区产业发展的各类相关优惠政策。

  对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为耕地的,所腾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建设;对使用符合规划的荒山、荒滩、荒沟等未利用地实施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的,保障用地指标。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进行创业。

  县级政府可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农业配套辅助设施。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返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应将不低于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数的2%,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奖补政策类

  支持农民工创业示范县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范围,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省评定的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达到国家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省级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至15万元;每年评选一批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两者享受其一)。

  评选全省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加快推动发展农村电商,打造集渠道建设、电商平台、双向流通、人才培育、农村金融等为一体的农村电子商务生态链和生态圈,吸纳更多返乡农民工开展“互联网+”创业。对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的,省财政给予每县1500万元的补助。

  创业保障类

  鼓励县(区)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公共服务中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到2020年,每个县都要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服务中心。

  发挥县(市、区)、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农产品经纪人”“乡村旅游”“巾帼农家乐负责人”“巧媳妇工程”等专项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针对性。

  从各行业各部门及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创业成功人士等人员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组建专家辅导团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和技术指导。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建设一批“星创天地”。运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机制,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解决企业开办、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和帮助企业和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登记、缴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备注:

  以上个别条目部分内容,如有与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通知》不一致的,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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