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囤积、运输、屠宰流浪猫,犯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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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囤积、运输、屠宰流浪猫,犯法了吗?

2024-07-04 11: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没想到一只丢失的猫,让数百只猫咪得到了帮助。这不禁让人思考,流浪猫虽然无主,但是否代表随意捕捉和运输它们的行为就是合法呢?日后万一再次发现同类事件,志愿者可以如何从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为此, 我们特意咨询了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的安翔律师。希望以下的内容能为广大网友提供一点参考:

1. 捕捉群护猫只或流浪动物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行为?

由于抓捕这些动物的目的是猫狗肉黑色产业链的肉用,因此 每一个环节包括抓捕、囤积到运输和屠宰都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带来了疫病传播的风险。另外,如果在抓捕过程中破坏了群护设备设施,则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打击。

2. 无证长途运输大量猫只,以及大量囤积动物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

依据《动物免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农业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文件, 猫的合法运输必须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免疫证、合法来源证明,而且是每只猫具有一套合法手续。鉴于猫是无法进行群体养殖,且猫贩子的目的在于非法售卖猫肉,因此不可能依法进行检疫和免疫,更不可能实现一动物一证一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法律要求。

3. 出售猫只的店铺及江门远汇禽畜交易市场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规?具体有哪些?

猫不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当中,不来自合法养殖、运输、屠宰的肉制品合法经营渠道,且来源存在盗抢嫌疑,自始至终不存在合法猫肉经营渠道。因此,禽畜市场的交易属于非法交易,其行为既违反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4. 公众遇到市场上售卖猫狗或者国家保护动物,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举报违法行为,向谁举报?

各地执法部门的职能划分略有不同,但大致情况下, 售卖猫狗用于食用的行为均应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畜牧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前者监督整个市场交易行为,后者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免疫检疫流程。

贩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动物是刑法打击的对象,主管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

另外,各地都在完善12345投诉举报热线,这个热线是当地政府建立的接访平台,对各个执法部门的接访、回复工作有监督职能,如果投诉无效或者投诉无门,都可尝试此渠道。

小编说:

2020年5月,国家农业农村部正式公布并施行《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将狗排除在目录名单外,且猫一直不存在于该目录中。深圳和珠海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也都相继出台并执行,在该两地销售并且食用猫狗肉会涉嫌违法。随后,山东省莱西市,也积极响应了由国家农业农村部最新修订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禁止屠宰犬只。

在这些条例陆续颁布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始终保持严抓的态度,并且日益明确的对猫狗作为伴侣动物更加细致地分类及管理趋势、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视对人类朋友的爱护之心也是有增无减。

事实上,猫狗肉产业链长期违反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要求,而从本次江门发现大量被盗猫只事件获得了网友高度关注来看,不少人已经对猫狗肉黑色产业链的危害和违法事实有所认识,对这类型的违法行为更是深恶痛绝。

在执法部门的严格监督之下,加上民众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进一步提升,我们相信猫狗肉黑色产业链终将成为历史!

如发现违法违规售卖猫狗肉行为该怎么办?点击下面的链接了解:

相关法律条款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猫产地检疫规程》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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