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自建房屋请工人施工坠亡 包工头和房屋主人均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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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自建房屋请工人施工坠亡 包工头和房屋主人均须担责

2024-06-12 10: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农村自建房屋房主承包给他人建造房屋,包工头又请工人施工,建筑施工过程中工人坠亡,责任如何承担?

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四原告(死者李某武的近亲属)起诉要求被告梁某兴、梁某君支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原告梁某梅(死者李某武的母亲)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802648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初,被告梁某君为加建楼房,将该建造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梁某兴进行建造,后被告梁某兴雇请李某武等人进行施工,但施工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施工人进行防护。2021年4月14日,李某武在施工时发生意外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56岁。原告刘某丽是死者李某武的妻子,原告李某福、李某梅是死者李某武的子女,原告梁某梅是死者李某武的母亲。

法院审理认为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梁某兴雇请李某武从事房屋建设工作,作为雇主,被告梁某兴应保证被雇佣人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安全。被告梁某兴在李某武进行楼顶施工时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李某武坠落身亡,被告梁某兴对李某武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梁某君作为工程发包人,将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梁某兴,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同时李某武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了解在高空施工过程中不采取防护措施会存在安全隐患,但在雇主和工程发包人未采取应有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李某武在楼顶施工时,自身也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致发生坠楼事故,李某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李某武和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李某武承担自身损失40%的过错责任,被告梁某兴承担李某武损失40%的过错责任,被告梁某君承担李某武损失的20%。依据本院确定的过错责任承担比例,李某武自负其中的293862.40元,被告梁某兴承担其中的293862.40元,被告梁某君承担其中的146931.20元。至于原告请求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该两项内容均通过死亡赔偿金得到了实现,不再重复计算。

自建房房主发包给包工头建造房屋,包工头又请工人进行施工,三人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关系,二是包工头与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关于工人坠亡的责任划分问题: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房主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应与包工头一起对工人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 | 杨明新

编辑 | 何梅英

原标题:《【以案说法】自建房屋请工人施工坠亡 包工头和房屋主人均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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