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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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意见(试行)

2024-07-09 19: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浙江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县域样本,努力成为全面展示新时代美丽中国的县域窗口,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盘活利用好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提高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吸引城市资源要素流入,充分激发乡村发展活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和充分保障农村居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进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盘活利用我县农村存量资产,提高农村资产流通自由度和使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释放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促进乡村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政策衔接。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坚持“一户一宅”和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原则,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农村社会资源配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土地和房屋不纳入流转范围。

(二)规划先行,安全环保。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后的开发要与村落布点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匹配,并遵守消防、防洪、防地质灾害等各类安全规定,注重绿色生态、符合环保要求。

(三)农民得利,集体受益。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意愿,不搞“一刀切”强行推进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工作。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应当从农民利益出发,实现农民收入增加,同时应当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充分结合、相互促进,实现农户、村集体、社会主体多方共赢。

(四)改革创新,稳妥推进。积极发挥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创新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开发利用路径,妥善化解和处置权属纠纷、邻里矛盾、历史遗留问题,探索总结改革做法,为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提供“安吉样本”。

三、流转程序及方式

(一)流转程序。1.农村居民持不动产权证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与村(社区)签署流转协议、登记备案;承租方向村(社区)流转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并明确承租的方式、经营用途等。2.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批同意。3.县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发证。

(二)流转方式。对手续齐全、建造合法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允许合法流转,流转方式包括租赁、抵押、转租等。

四、流转对象及条件

(一)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的出租人应自愿流转其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且在流转后仍有合法的住处,能保证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流转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应当产权清晰无争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属违法、违章建筑)。

(二)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的承租对象为工商主体和县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进行统一盘活利用。鼓励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的工商主体参与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

(三)承租方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承租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应用于经营,严禁将承租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改建成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

(四)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租赁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工作机制

(一)为推动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切实保障农民及村集体相关权利,确保流转公平正义,要建立健全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市场化形成机制与评估机制,严禁出现行政干预、低估贱租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形。

(二)建立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规范程序。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须经拥有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村(社区)流转并登记备案。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工作的审批、纠纷调处并对流转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用途等情况开展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督促各村(社区)安排专人具体审核和对接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相关事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发证。

六、职责分工

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作为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探索性、创新性、突破性工作,事关农户、村集体、工商主体等各方利益,涉及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等多个行政主体,需多方配合、共同推进。

(一)梳理汇总农村农房(宅基地)登记确权发证情况。(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二)全面摸排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摸清底数,建立动态信息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三)制定出台《安吉县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办法(试行)》,完善流转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政务办、农业农村局)

(四)加快研究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的相关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融资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税务局、发改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

(五)加强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流转用途监管,严禁将承租的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改建成别墅大院和私人会所、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责任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七、试行期限

本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附件:安吉县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办法(试行)

安吉县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办法(试行)

2779954-50277-136-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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