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报发表社评:贯彻《条例》依法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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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发表社评:贯彻《条例》依法普查

2024-05-23 13: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7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出台,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保障普查各项工作有序和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国家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是制定“三农”政策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面临的环境与10年前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这次农业普查我们除依靠行政手段外,还必须依靠法律手段规范普查的各项活动,依法开展普查。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将对在我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进行调查。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这次普查将涉及3万多个乡镇、60多万个村委会、2亿多家农户,直接参与普查的普查员就达700多万人,涉及范围广、调查工作量大、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等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不可同日而语。可以说,这次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规模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健全的组织机构、缜密的普查方案、科学的调查方法、先进的计算设备等做保障,而完善的法律法规则是保障这项系统工程有条不紊进行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出台,使整个普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这个纲的统领下,各级各部门、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农业普查是政府行为。为此,《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明确规定,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正因为农业普查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办公室开展工作,要为普查创造必要的基本条件和环境,抓好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并运用政府的号召力,广泛动员,取得普查对象的配合与支持;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组织协调,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要切实保证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只有靠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依法普查,才能保证这样一个大规模的普查取得成功。

 

  普查对象配合程度是影响普查进度和质量的主因,提高普查对象的法治意识,消除普查对象的重重顾虑,对提高普查质量至关重要。为此《条例》规定了普查对象的义务、责任和权利,让普查对象明白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是违法行为,从而依法配合普查。《条例》还规范了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行为准则,明确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依法开展普查。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法规程序进行普查登记、收表审表、数据录入、数据处理、质量验收、开发应用等各个环节的规范操作;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也要依法接受处罚。

 

  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是整个普查工作的主线,《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更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普查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办法。各级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要求和标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并对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质量评估,确保普查情况不失真,调查数字不含水,最终经得起检验。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发布,标志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了一个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环境。目前,距普查登记时间仅有4个月,各级各部门、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以及所有普查对象,都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守法配合普查工作。我们相信,有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保驾护航,有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有普查对象密切配合,还有科学的统计方法、先进的调查手段作保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必将取得圆满成功。(中国信息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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