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整合与体制重塑:以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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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整合与体制重塑:以1949

2024-07-15 11: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家整合与体制重塑:以1949—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为中心考察

作者:吴建征 武 力  发布时间:2019-01-14

信息来源:《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

【摘 要】1949—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国家催生的基础上,大体经历了衍生发展、短暂异动、格局形成的“三部曲”。这一进程中,充斥着国家整合与体制重塑的色彩。在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进程中,国家为推动性因素,集体为连接性纽带,农民为最终执行者。在经历了衍生、发展、高潮、异动与基本形成的进程后,农业合作化存续发展并作用于整个集体化时期。

【关键词】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改革;统购统销;乡村治理体系

农业合作化运动折射出乡村社会复杂而生动的历史面相,对我国农村社会变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产生过深远影响。近年来,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考察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管见所及,目前学界研究成果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原因、作用、影响、价值等进行探究梳理;另一类则是将农业合作化运动与统购统销、家庭联产承包、农民心态等相结合进行论证。而从国家整合与体制重塑的视角,系统审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研究仍然相对薄弱。老题新论,笔者拟以国家整合与体制重塑为视角,重新审视农业合作化运动源起的多重因素,衍生发展的历史进程,短暂整顿与有限控制,“高潮”过后的格局形成等历史阶段,探究其所引发的多重效应。笔者进一步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充斥着国家整合、体制重塑、多方互动等色彩,并同当时的国家状况与乡村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是我国在探寻国民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进程中的过渡阶段和路径选择。诚然,国家基于战略发展需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大力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对地权逐步实现更加平均的资源配置,更以合作化这一组织模式避免产生农村社会经济分化,基本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重塑与掌控。而在这一推行进程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呈现出多维趋向的博弈互动,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平衡”与“失衡”中反复交替。最终,农业合作化得以基本完成。有鉴于此,本文以国家整合与体制重塑为视角,探究这一时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复杂历史面相,以期深化农业合作化运动史和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

一、源起追溯:国家催生基础上的多重需要

土地制度的变迁、基层治理的人民公社化、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农村领域所进行的三场重大变革。这其中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改变了我国既往的农村家庭经营模式,进而实现了集体化经营。回顾整个合作化运动的历史进程,虽然在不同阶段呈现出政策、运行、效果等方面的差异,但由传统分散的小农经济模式向集体化集约经营的走向是这场运动的“主旋律”。而农业合作化运动无疑也是在国家催生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推动而运行,并经历了“私有制、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集体化”这一改造与发展模式。为何要运用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模式?笔者认为,这是在国家催生基础上的多重需要。

从当时国家建设的整体战略思路来看,新中国建立前夕,我国便明确提出了使国家由传统的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化国家的构想,而工业的发展则显然需要农业的支持。换言之,工业对农业的依存程度高。正如陈云所说:工业设备以及建设器材所需要的外汇,绝大部分是通过出口农产品换取的,而用农产品做原料的工业品,又占到当前国家工业总产值的50%以上。不仅如此,工业品市场的拓展也是需要依托农业积累与增加的。农业当时占工农业总产值的70%左右,并担负着整个国民经济恢复发展的基础性重任。不难判断,在我国当时的“迟发外生”型特定历史环境下,要试图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战略,毋庸置疑需要农业的积累与支持。此外,从税收贡献和经济占比上看,从1950年到1952年的短短三年时间,农业税收从19.1亿元提升至27亿元,农业供给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从25.54亿元至37.06亿元。到1952年,农业在工农业生产总值中仍占到56.9%的比重。当时农业对工业的效应,以及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比重和贡献率由此可见一斑。

显而易见,国家工业化战略需要农业的支持。我们知道,土地改革与国民经济的恢复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民生产热情,农业生产力呈现上升趋势,但当时我国农业生产滞后的整体局面并未得到有效改变。那么,当时我国的农业处于何种水平呢?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可窥见。其一,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的普遍存在。这种情形下的农业生产模式主要是一家一户的个体手工劳作,生产效率不言自明。其二,资本积累严重不足。虽然土改有效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大多数农民通过辛勤劳作也仅能达到维持温饱的水平,或略有节余,谈不上原始资本积累。其三,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性。我国自身的农业生产技术落后,且尚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封锁状态下,无法有效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新中国成立后落后的农业生产与较大规模经济建设之间形成了明显差异,传统分散自发型的个体小农经济与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之间存在显著冲突。

政治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一环。事实上,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基本完成了土改任务。农业和乡村经济开始呈现复苏的态势。但正是在乡村经济恢复与发展的进程中,农民的热情与积极性得到调动和激发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贫富分化。进而出现了有些农民开始采取雇工经营的模式,而有些农民变卖土地成为雇工。现在看来,这是土改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释放、生产力得以恢复发展的必然现象。显然也是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所允许的范畴。但基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我们是在社会主义的探索期。当时认为,个体农民所有制和富农资本主义所有制在当时是存在的,而新的农村贫富分化是与社会主义方向相背离的。对此,毛泽东曾指出:“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显然,这一观点是将农业合作从经济领域延展到政治范畴。那么,如何去整合与重塑农村经济呢?对此,毛泽东指出:“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对此,主张大力发展合作社并引导农民走集体化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思路已然形成。

二、衍生发展:总体趋前的政策与实践

农业合作化的衍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复杂并相对缓慢的历程。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所建立的互助组、耕田队、合作社等就已开展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合作化。后历经不同革命时期的发展建设,到新中国建立前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明确提出要使我国的手工业与个体农业经济,朝向集体化与现代化的方向前行。可以说,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这一方略为新中国建立后大力推行农业合作化作了重要的政策准备。引导农业朝向集体化方向迈进,在农业领域推行合作化运动,已成为当时的路径选择;但是,对于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的方式和速度党内的思想和认识并不尽相同。1951年4月,山西省委的《把老区互助合作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中指出:为避免个体农民经济自由发展而发生贫富两极分化,应将互助组转化为农业合作社。当时华北局则认为:这一报告所提出的内容是与《共同纲领》精神和新民主主义的政策不相符合的。显然,对于采取以往的互助组模式的合作化还是推行农业合作社,当时是存在分歧的。那么,下一步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应该朝向何种趋势发展?

1951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认为:要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与条件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在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中,采取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方式,逐步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那么,这种典型示范推广与逐步引导的策略是否会导致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展缓慢呢?据载,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组发展到800多万个,有4563万农户参加;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3600多个,组织起来全国农户的40%。可见,仅仅一年多的时间,已覆盖全国将近一半的农户,其发展速度不可谓不快。

上述我们仅是看到了数量上的变化。那么,农业合作化运动在这一时期的发展态势究竟如何呢?是消极等待态度,还是盲目冒进倾向,或者健康有序发展,抑或别的趋势?对此,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在1953年4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这一时期必须帮助农民解决生产资料的困难,但国家的帮助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依靠农民之间组织起来的互助合作。鉴于1953年初部分地区在发展合作社中存在的冒进倾向,必须把小私有者改造与农民土地财产保护加以区分,以免造成农民恐慌。而当前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存在急躁冒进与自流等待两种错误倾向。而从全国范围而言,急躁冒进是主要的偏向。不难判断,这一时期农业合作化发展进程中存在冒进与等待两种错误倾向,而急躁冒进倾向明显多于等待倾向。

那么,合作化运动或者说合作化进程究竟应该按照何种节奏前行?对此,毛泽东在1953年10月与11月曾两次同邓子恢等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同志谈话。其主旨思想是:冒进与等待两种思想都是错误的,但互助组不能适应农村工作需要,要继续推行合作社与大合作化。事实上,这两次谈话对农业合作化朝向何种趋向发展给予了明确指向。初步显示了加速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速度的思想,并很快在互助合作运动中得以实践。同年12月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可见,该决议已将农业合作化发展作为我们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农业社会主义的主要途径和载体,也意味着农业合作社实现了由试办到发展阶段的转变。那么,这样的政策导向在实践层面产生了何种效果呢?以下为笔者整合相关资料得出的一组数据。

显而易见,合作社的数量这几年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1953年底《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颁布后,仅到1954年秋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全国合作社的数量增长了7倍以上;从1954年秋到1955年初半年的时间里,合作社的数量增长了近5倍。不仅如此,当时的合作化进程仍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呢?笔者认为,合作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引发了正负两方面的效应。一方面,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国家对农业经济体制的重塑,为国家的工业化战略奠定了基础。但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出现的冒进型盲目发展,对中农的利益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之国家统购粮食数量增多,引发了一些地区农民闹社现象发生。由此可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农业合作化进程在这一阶段呈现总体趋快趋前的发展态势。

三、格局形成:短暂整顿与迅猛发展并行

鉴于1953年底至1955年初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的趋势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中着重指出:由于部分新社的筹备不充分,出现许多地区新社垮台、社员退社、屠杀出卖大量牲畜、砍伐树木等现象。有鉴于此,合作化进程应该转入控制发展和有计划发展阶段。该《通知》下达后的效果如何呢?事实上,各地合作社的数量仍然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据载,1955年4月,全国合作社的数量由年初的48万增加到67万。我们知道,毛泽东同志是合作化运动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提出了要大力发展合作社。但此时他也提出要注重合作社发展的质量。他提出:要认真做好建社以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要注重合作社的质量,反对片面追求合作社的数量。1955年7月底,毛泽东同志反复提出:整社不是一年整一次,而是一年整两至三次。在一批合作社建立以后,紧跟着就进行整顿工作。与此同时,毛泽东同志又批评时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像小脚女人,在惊慌失措的情况下做出对合作社发展坚决收缩的决定。在此我们思考,批评坚决收缩与合作社整顿控制是否自相矛盾呢?笔者认为,二者是不相矛盾的,即是合作社的发展既要注重量的发展,又要注重质的提升,既不可盲目冒进,又不能停滞不前。

但在当时合作化运动发展的大趋势下,许多地区仍存在大力发展合作化的倾向。1955年10月,河北、山东、江苏等省已完成1955年冬季至1956年春季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计划,且出现一些省份发展指标不断攀升的现象。显然,此时注重合作社发展的质量,注重整顿和控制是十分有必要的。事实上,初期的许多合作社是由原有的互助组发展演变而来,并具有较好的生产基础。可伴随着合作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出现了合作社质量降低以及管理者良莠不齐的局面,影响和削弱了合作社效能的发挥。对此,山东省委提出:各地要暂停发展,集中精力秋耕秋种,进行整社。而在同年10月召开的七届六中全会,一方面批评邓子恢的保守主义思想,另一方面强调要注重合作社质量和进度的整顿。1955年10月22日,《人民日报》第二版头条报道了广西整顿合作社的报道。25日,又发表了《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质量》的社论,并配发了几个省整顿和巩固合作社的消息,没有再强调“发展”。30日,发表了《河北省十万个合作社是怎样巩固的》,也没有再提出“发展”。31日,《人民日报》第一版发表的消息,还是只讲了“整顿”和“巩固”。到11月,虽有几处提到“发展”,但重点仍然是“整顿”和“巩固”。如11月24日,发表了《解决新问题,巩固合作社》的社论,提出“工作中心立即由发展转到巩固”。那么,各省在合作社整顿方面有哪些举措和效果呢?在此,我们以河北、山东、江苏三省为例。1955年10月22日,河北省认为当时合作社发展的数量问题已然解决,要求全省各地完成合作社发展计划的“应转入进行整顿巩固工作”。那么,河北省的整社效果如何,入社农户的数量有何变化?以下为笔者整合相关档案所得数据。

由此可知,河北省虽未提出完全停止合作社数量的发展,而是以整顿和控制数量为主,合作社的发展速度即有所减缓。再以山东为例参看。1955年10月,山东省委召开了各县委、地委书记会议,该会议提出:占当时全省总农户80%的18万个农业合作社应该进入整顿巩固的阶段。几天后,《人民日报》社论中提出:山东省合作社的发展速度当时位居全国前列,该省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然不是数量问题,而主要是质量问题,合作化的大发展,不可避免存在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据载,山东省通过当年10—12月仅两个月的整顿时间,便已降到全国的中下游水平。我们再看江苏,1955年10月该省入社农户的占比已达49.31%,10月底,该省召开第三次区委书记会议,提出了“全面停止发展,全力转入巩固”的策略。不难看出,江苏省在合作化整顿方面采取的是“一刀切”的全面停止发展策略,这与河北的“应转入进行整顿巩固工作”和山东的“进入整顿巩固的阶段”是有所区别的。那么,这种全面停止的“急刹车”效果如何呢?据载,截止到1955年底,江苏省的入社农户发展到52.7%。显然,从10月到12月的两月时间里,全省的农户入社比例仅提升了不足3%,其“急刹车”效果由此可见一斑。

诚然,这一时期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整顿与控制,有些省份实行一定的控制发展,而有些省份则采取全面“刹车”的策略。这可以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进程中的一次“异动”。事实上,当时许多省份还尚未完成1956年春季以前的合作社发展任务,仍在大力发展合作社。而完成任务并进行“控制”甚至“刹车”的省份,依然是呈现增长趋势,仅是增速上的放缓。那么,为何这种“控制”或“刹车”未能阻止全国合作社的整体增长态势呢?笔者认为,一方面,在合作化运动的整体趋势下,从中央到地方的主体思路上是认定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是朝向更加高级和先进的集体化模式前行,即便需要控制与整顿,但大力发展合作化的总趋势并未改变,而到基层的运行过程中,争当先进的思维定式更会影响到合作化进程。另一方面,我们在分析政策和主观选择对合作化进程影响作用的前提下,也应看到合作化运动本身存在着自我加速的内在动力,所以我们重新审视合作化运动发展便不难发现反“反冒进”更多时候成为合作化运动的主旋律。由此,就全国而言,合作化运动的整体进程依然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并于1956年前后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而呈现格局的基本形成并不断发展、存续、作用于整个集体化时期。

四、主体效应:对三重领域的价值与影响

前文已然提及,国家发展工业化战略是需要农业进行支持的。事实上,1953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便指出:小农生产不能满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要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个体经济发展成为大规模的合作社经济。当时认为发展农业合作社经济是适应和满足国民经济需要的路径,而此时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心则在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这一决议一方面为当时农业发展和农村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推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目的所在。我们知道,供销合作化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关键一环。即是国家通过供销合作化所衍生出来的统购统销制度实现对农村流通领域的掌控,通过统购统销收购粮食以及主要农作物,供给国家工业发展的需求。正如1953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中所指:“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的政策;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现粮食计划供应的政策。”统购统销政策是国家出于工业化建设的需要而实行的特殊制度。而同在1953年,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这两个决议是在同一年发出。那么,发展农业合作社和统购统销政策的实行,究竟对国家工业化产生了何种作用呢?据载“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前,农业通过剪刀差,向国家提供了6000亿元的资本积累,相当于1982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此,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国家工业化战略的支持是显而易见的。

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业和农村本身产生了何种显著影响呢?我们知道,农业合作化运动主要是依靠国家自上而下的力量推动,而这种推动也直接作用于农民与土地产权的关系变化之中。土地是农村社会最重要的资源,对农村社会的结构、格局、分配等具有重要影响。而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发展主体进程简要概括为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种模式。而在这一进程中,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变化则成为重要划分依据。那么,这三种模式下农民与土地等生产资料产生了何种关系呢?互助组层面主要体现农业生产工具、劳动力以及牲畜等领域的调剂余缺,并能够在一定程度提高效率。正如史敬棠先生所言:一般的农活儿可以提高30%左右的效率;而通过变工开荒、送粪等能提升50%的效率。在互助组的运营模式下,农民仍旧享有对土地的私有权并可获得土地产出的全部收益,互助组虽然可以引导农民调剂余缺,提高生产效率,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仍然掌握在独立的农民个体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农民能够独立承担生产任务时便相对松散,无力独立承担生产任务时互助的程度便相对高些。而互助的稳定性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诸如:许多人都争吵着让先锄自家的地;喂牛户先耕自家的地而导致其他农户不满等可见,互助组阶段在土地、生产资料等领域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方面仍然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并不能较好实现合作化的预期效果。事实上,在传统的小农经济社会中,互助的模式也是一直存在的。需要互助时在一起共同完成劳作任务,不需要时便自然地解散。既然如此,如何进一步提升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呢?于是,互助组之后的初级社阶段基本解决了上述问题。初级社的一般运行模式为:农户将土地交与社里,按股分红;并将农具与牲畜等作价入股,由社里统一分配使用;劳动力则按照公分模式分红。这种模式虽然解决了互助组阶段的一系列问题,但仍存在土地、其他生产资料、劳动力这三者之间的分红比例与分配不均问题。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造与农业合作化进程的加快,高级社的发展态势迅猛,据载,到1956年底,全国的高级社已发展到54万多个,入社的总农户已达到将近90%。高级社是否解决了初级社所存在的困境呢?高级社实行土地归合作社所有,使土地所有关系发生了根本变革,虽然未能完全解决初级社面临的所有难题,但较大幅度提升了农业合作化的程度,给农业生产带来了较为明显的增产。正如中央农村工作部1956年对全国14个省市的1200余个高级社的调查数据所显示:增产社达到67.6%。

笔者要提的第三个领域便是对农村行政治理体系的影响,国家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使国家的治理渗透、扎根并深化于乡村基层政权组织。我们知道,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下,皇权治理体系并未直接延伸到乡村社会。乡绅和宗族为沟通农民和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载体,且能够对村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与控制力。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的进程中,使自身的影响力扩展到广大乡村社会。新中国建立以后,农民的地位较之以前发生了重大变化。可以说,过去毫无政治地位而言的贫雇农一跃成为农村的主人。而许多农民又恰恰在合作化运动中成为合作社的干部。据195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当时25个省(区、市)的农业合作社的领导成员中,支委、社管委、生产队长、社会计等职务多由贫下中农担任。农业合作化运动一方面有效加强了国家对乡村的整合与治理,体现了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另一方面使许多农民成为干部参与乡村治理,增加了农民的获得感和同国家政权的契合力。而农民担任的合作社干部区别于以往乡村社会士绅与宗族势力,带有进步化、民主化,相对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逐步形成。因而,可以说农业合作化与乡村治理模式形成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农业合作化运动有效推动了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农村行政治理体系的形成又有效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进程。进而,合作社衍生成为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载体,形成了国家对乡村治理体系的整合与重塑。

五、结语

总而言之,1949—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酝酿、衍生发展、高潮后的异动、格局基本形成的历史演进脉络。而这一运动又不仅是农村经济领域的政策与实践,而是从伊始便被赋予了明确价值取向的宏大社会改造工程。并对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土地关系变迁、农村行政治理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笔者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期积累阶段在农业领域实行的带有明显时代烙印的产物,虽然有过强迫入社、发展速度过快而忽视质量等不足,但在整体上是符合当时的国家战略的。另一方面,农业合作化运动存在并作用于后续整个集体化时期,可以说为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提供了区别于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全新模式。这种模式的形成虽然为人民公社化奠定了一定基础,但其与人民公社的平均分配主义是迥异的;而其将农民个体经营逐步转向为集体经营的模式,虽有别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在土地公有、集体优势发挥等方面也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了历史镜鉴。农业合作化运动,基本体现了那一时代我国的乡村社会发展轨迹和农村体制改革进程,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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