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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0: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的同意,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处于虛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2)“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为防止总统利用紧急处分权实行独裁,增设国会的常设机关国会委员会。

(3)严格限制总统任期,规定大总统任期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4)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负责审核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核准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纵和炮制,故又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

(2)否定和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赋予总统形同专制帝王一样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

(3)取消了国会制,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的职权。

(4)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北洋政府于1923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而授意炮制,故又被称作“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这部宪法共141条,分为13章。《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条文完备,形式民主。该宪法以1913年“天坛宪草”为底本, 吸纳了宪法学者近十年以来的研讨成果,立法技术较为成熟。宪法规定 “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这是对复辟帝制和各种专制政体的彻底否定。该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民主权利,以及代议制、责任内阁制、司法独立、财政审计制度等。这些条文对民主制度的构建,形式上已颇为完备。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为了平衡各派军阀和大小军阀之间的关系,巩固曹锟、吴佩孚控制的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实际上宪法成了大小军阀实现利益分配的账单。

■ 04简述《暂行新刑律》的主要内容。★★★

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即将《大清新刑律》略加修订,改称《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作为刑事基本法加以援用。《暂行新刑律》篇章体例一如《大清新刑律》,并无改变。就其内容而言,仅有两方面的变化:

(1)将有关帝制与皇室特权等与民国体制相违的条款一并删除,如删除“侵犯皇帝”全章12条,删除“毁弃制书”“伪造御玺”等条款并取消《暂行章程》。

(2)为适应民国以后的变化而作部分文字、词语改动,如改“帝国”为“中华民国”,改“臣民”为“人民”之类。

《暂行新刑律》实施以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8月和1914年12月先后颁行《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对《暂行新刑律》作了部分修正。1915年2月,北洋政府以《暂行新刑律〉为基础,完成刑法修正案,共55章,432条,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的内容正式纳入刑法草案正文。这一刑法草案未及议决公布,袁世凯即告垮台。1919年,段祺瑞政府再度修订刑法草案,于次年草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对原刑法草案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成为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刑法的基础。

■ 05简述北洋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北洋政府建立之初,于1912年5月核准暂行援用清末的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的某些条文。1914年公布了《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以后又修订了《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分别规定了有关管辖制度以及第一审、上诉审和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

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北洋政府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并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恢复了传统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以后虽略有调整,但在县一级所设司法公署中,县知事仍掌握检举、缉捕、勘验、递解、刑事执行等权,地位举足轻重。

司法的专横是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滥施军事审判,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成为其诉讼审判制度的突出特点。

■ 06简述孙中山的“权能分治”理论。★★

权能分治理论:“权”即政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力量,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能”即治权,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权能,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权能。权能分治,就是要实现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宪政体制,国家一切重要事项由人民来决断,然后由政府在人民的监督下执行。

根据权能分治理论,孙中山设计出五权宪法的政府组织方案:人民选举的国民大会是全国最高政权机关,统一行使国家四项政权,组成并监督政府。政府则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各院依照宪法行使不同的权能,互相制衡。出于对革命形势和人民智识水平的判断,孙中山认为确立宪政体制,实现全民政治,要经由一个渐进的过程,为此他提出“建国三时期”说:第一阶段是军政时期,以革命武装力量扫荡反革命势力,实行军法之治;第二阶段是训政时期,以国民党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并制定自治之法;第三阶段是宪政时期,按照五权宪法的方案组织政府,行使国家各项权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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