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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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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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锡林郭勒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是指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为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三方搭建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审批或项目管理工作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  行政审批或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单位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购买各类技术咨询、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的中介服务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要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全盟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盟旗两级一张清单制度。

  第五条  中介服务项目针对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两类建设项目进行相关服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形式建设项目,除依法需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中介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外,原则上全部通过中介服务平台选择中介机构。同时,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中介服务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盟共用,一处失信、全盟受限”的原则运营管理,并按照“零门槛、零限制”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化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选取和交易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管理机构,盟大数据中心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技术支撑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中介服务收费等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中介服务收费秩序。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梳理本行业行政审批及项目管理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及设立依据,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及时调整和修订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对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资质)核验;将违反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依法依规处理本行业有关中介服务投诉。

  第九条  各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并引导和鼓励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介服务平台选择中介机构。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各行业主管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需补正材料,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中介服务机构,核查时间自材料补正后重新计算。核查未通过,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将结果和理由以系统通知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经核查后,应在中介服务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复核。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执业(职业)人员注册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各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变更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变更。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提供竞价选择、报价选择、随机选择、自主选择等选取方式。平台按照评星等级较高、服务收费较低、服务业绩较好等方式优先推荐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通过中介服务超市填报和提交的有关采购项目信息,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中介机构选定,并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确认,系统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向中选的中介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除依法应当保密及要求不予备案和公示的,中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将中介服务合同和服务成果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备案。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立中介服务满意度评价机制,中介服务结束后由项目单位按照客观公平、“一事一评”原则,通过中介服务平台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时效、态度、收费和服务规范等进行评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五星)、满意(四星)、一般(三星)、不满意(二星)和非常不满意(一星)五档,评价结果在中介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设立信用信息库,并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系统对接,适时公布失信中介服务机构,做到“一处失信、全盟受限”。

  第二十一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所列的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内容界定中介机构失信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中介超市出现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2年内不得再次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待自治区出台管理办法后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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