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锡盟医保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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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锡盟医保政策有调整

2023-03-25 03: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减轻城镇参保职工就医负担,自4月1日起,对锡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转自治区外就医起付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000元;年度内第二次就医起付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800元;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二)转盟外区内就医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年度内第二次就医起付标准由910元调整为600元;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三)统筹区内(盟内)就医起付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四)经转诊备案到统筹区外(盟外)就医患者,出院后根据出院诊断证明材料需在原治疗医院门诊复查的,按住院支付政策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就医不再设起付标准。

提高异地转诊就医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转锡盟统筹区外就医参保职工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住院(复查)发生的医药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较参保地当地下调10%调整为5%。

统筹区内门诊复查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一)参保职工在统筹区内(盟内)住院后,患以下病种的,根据出院诊断证明材料需定期复查的,在原住院医院定期复查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支付政策报销,年度只计一次起付线。

1.恶性肿瘤术后门诊定期复查;

2.器官移植术后门诊定期复查;

3.罕见病患者的门诊定期复查;

4.颅脑疾病术后门诊定期复查;

5.心、肺、肝、胆、胃、肾、胰腺等重要脏器三级以上手术术后门诊定期复查。

(二)统筹区外(盟外)住院后根据出院诊断证明材料需定期复查的,在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复查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支付政策报销,年度只计一次起付线。

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前,即:2016年1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3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照上年度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余期费用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按条例规定执行。

还有好消息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参保患者及时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近日,锡盟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下放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审批权限的通知》,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审批权限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下放至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认定

全盟门诊慢特病实行“三定”管理,即定点鉴定责任医院(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定点鉴定责任医师(以下简称鉴定医师)、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定点机构)。

1.鉴定机构。全盟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特病鉴定机构。

2.鉴定医师。门诊慢特病鉴定实行鉴定医师负责制,负责对参保患者是否达到门诊慢特病准入标准的鉴定。鉴定医师在鉴定过程中可依据本院的病案资料,也可依据患者在异地三级及以上(或二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的病案资料进行鉴定,不得以鉴定为由要求患者重复检查或住院。

3.门诊慢特病定点机构。参保患者凭处方,医保卡、《申请表》到门诊慢特病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参保患者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代办人购药的,代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确认方可购药。

、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认定

驻外人员、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慢特病资格认定的参保人员仍在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备案。

来源:综合整理自锡林郭勒医保微信公众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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