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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庆美婵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3C7E

住所(住址):重庆两江新区人和街道湖山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梁*身份证号码:510**********126

联系电话:138*****807

2022年4月1日,本局接郑德举报,称当事人大众点评店铺广告宣传“除皱”,涉嫌对功效作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2022年4月10日,本局接林日龙举报,称当事人美团店铺广告宣传“不惧揉捏”,涉嫌对功效作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本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共用“美团开店宝”同一个后台)开设有“美婵整形美容”网店。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在其美团网店上架销售“假体隆鼻”项目,该项目所用韩士生科“硅胶鼻部假体和面部假体”属医疗器械,使用方式是破皮植入,属于医疗美容行为。2021年11月24日,当事人在其大众点评网店上架销售“除皱瘦脸”项目,该项目所用衡力“A型肉毒毒素”属药品,使用方式是注射,属于医疗美容行为。上述“假体隆鼻”“除皱瘦脸”项目网页信息直接介绍当事人医疗服务,属于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假体隆鼻”广告中使用“不惧揉捏”“形态稳固”用语对治疗效果进行描述,本局认为,构成于对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当事人“除皱瘦脸”项目所用“A型肉毒毒素”使用说明书中“用法用量”“临床试验”“药理毒理”等对产品改善眉间纹等作用有相关说明,本局认为,该广告中“除皱”用语能够提供相关依据,且不构成对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也不涉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本局另查明,相关广告由当事人委托重庆亿盾广告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设计制作,并自行发布到相关网店,设计制作费各300元,合计600元,无发布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本局具有管辖权。2.举报单2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假体隆鼻”网页广告截图1份、“除皱瘦脸”网页广告截图1份、“假体隆鼻”所用产品资料1份、“除皱瘦脸”所用产品资料1份、美团开店宝后台截图1份、“假体隆鼻”“除皱瘦脸”广告费用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及广告费用情况。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除皱瘦脸”“假体隆鼻”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假体隆鼻”医疗广告含有对功效断言或保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当事人无从轻、减轻、从重等特殊情形,本局决定按一般情形处罚。

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除皱瘦脸”“假体隆鼻”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1200元。

对当事人“假体隆鼻”医疗广告含有对功效断言或保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6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12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12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联系人:赵德尚傅莉联系电话:023-63411502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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