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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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4-07-13 01: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劳动法的作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劳动节来临之际,禅城法院特推出“禅述劳心事”栏目,旨在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进一步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上期我们提到

小王因不接受调岗不去上班

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详情戳)

这期我们走进

货车司机张师傅(化名)的故事

看看他在工作上又有怎样的困扰?

张师傅为佛山某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期间物流公司通过微信转账向其预付8000元及交付3000元加油卡,后双方因运费费用结算问题产生争议。

张师傅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在职期间工资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张师傅与佛山某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张师傅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物流公司与张师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张师傅提供的运输服务亦属于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物流公司对张师傅每月的出勤天数、出勤时间并无具体要求,且其本身亦无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张师傅进行制约或管理,可见双方不存在人身、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是一种比较松散的合作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将劳动条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另外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可见劳动关系中,一般是劳动者以自身的劳动能力求职,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工作条件、生产工作的情况。本案中张师傅自带车辆为该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二者之间应属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综上,禅城法院认为,张师傅与佛山某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经济、人身、组织上的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张师傅据此提出的有关在职期间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很多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中都有不少自带车辆的司机,司机自带车辆在公司内开展运输工作,按一定的方式领取报酬。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出现劳动者提供生产工具的情况,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带车求职”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做法,故不能简单依据司机是否自带车辆来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而是应谨慎把握确认劳动关系的原则,从严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应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区分为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关键,在于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与指挥,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上、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禅城法院现推出全新栏目“禅述劳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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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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