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安全员是否需要取证?和专职安全员是同等责任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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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法定的一种法规,是“国家有关规定”的一种。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则》 第2.4.2.2.2条,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特种设备安全法 另总局经常引用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在针对特设法第36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中也明确解释如下:“无论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没有规定兼职安全管理员要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小安 不过试想如果一个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过培训考核,连基本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都没有,如何能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另外也有很多人关心 兼职安全员和专职安全员是同等责任吗? 关于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了解一下 1 2019年3月31日,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较大燃爆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重伤,1人轻伤。安环处经理、安环处专员、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等4名安全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的事故责任人有: 1、陈建贤,台湾人,汉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潘聪文,台湾人,汉鼎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廖益锋,汉鼎公司安环处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批准逮捕; 4、向富光,台湾人,汉鼎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5、柯长志,台湾人,汉鼎公司制造中心总 监,负责公司生产进度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6、张媛,汉鼎公司制造中心副经理,负责CNC加工车间的生产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7、李建池,汉鼎公司安环处专员,负责全厂的安全生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8、彭克银,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生产主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9、刘闯,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领班兼任该车间的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10、张俣,汉鼎公司CNC加工车间专职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已被监视居住。 小安 由此可见专职和兼职安全员在发生事故追责时,是同等的。换言之,专职和兼职的法定职责是一样的,除了企业负责人外,都归于企业管理人员这一类(副总、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等)。 《 安全生产法》 新安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这就要求安全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不折不扣、始终如一地履行好每一项职责,不马虎、不懈怠,更不能玩忽职守。要通过自己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始终有人抓、有人管, 并且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安全员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是兼职, 失之于监管,也会被追责!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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