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养老金之实务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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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养老金之实务分享

2024-07-17 14: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不久前,经手了一个强制执行案子,被执行人涉及多个诉讼,早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但委托人坚持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果然,法院查控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最终通过申请执行养老金,委托人已经获得部分清偿。

虽然,在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系统中,点击增加财产线索时,有住房公积金的选项,但并没有养老金的选项,但是实际上执行养老金已渐成为实务共识,只需要为被执行人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一、执行养老金的依据

最高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

1、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 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3、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530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冻结、扣划。

 

二、养老金执行过程

本案中,虽然法官表示可以执行养老金,但表示法院查控系统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社保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领取养老金的账户信息。

(一)账户信息如何查询?

第一步: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调查令需要载明配合调查单位名称,因此需先确定被执行人的社保信息查询单位。

联系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后,相关人员表示,北京的社保是全市统筹,因此,北京任何一个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均可查询社保关系在北京的人的社保信息。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模板(参考):

第二步:携带证件前往配合调查单位调取信息。

前往配合调查单位调取信息时,建议先进行沟通,了解配合调查单位的查询要求。以本案为例,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执业律师1名(调查令载明的律师),携带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律所盖章的介绍信、律所盖章的查询申请表(制式)、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查询申请表(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如下:

(二)如何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系退休人员,将调取的信息反馈给执行法官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领取账户进行了冻结。本案中,被执行人账户于8月初开始冻结,11月下旬终结执行时,共执行到位2万余元。

由于养老金是按月发放,可能在终结本次执行后,所划扣的金额并不足以覆盖债务,但被执行人账户不会因终结本次执行而解除冻结,后续可以继续划扣。

例如,(2023)浙0381执74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法院在审理经过中写明:被执行人黄XX在相关金融机构有退休养老金每月4621.6元,本院已扣划其农业银行存款(2023年4月至7月养老金)……后续款项本院将不定期扣划存款分配。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账户冻结期限届至前一个月申请续冻。

三、若被执行人尚未退休,如何执行?

如上所述,正常发放的养老金,直接冻结相应的账户,留取生活费即可,类似冻结工资处理。但是如果尚未达到领取条件的养老金呢?

事实上,上文中所提到的最高院复函,实际也是针对浙江高院在执行涉及退休人员的民事案件,需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各地社保机构以劳办函对此问题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扣划养老金,导致不少案件无法执行的问题,前提是针对退休人员(但最高院复函中并未明确这一前提)。

我国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其中个人账户部分是由职工本人缴费积累构成,而社会统筹部分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缴费构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因此,个人账户里的财产显然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但因法定事由,并不能提前支取。若强制执行个人账户余额,相当于提前支取该账户余额,显然于法有悖。

经检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退休人员的养老账户,通常无法执行。

例如,(2022)苏0302执恢344号:被执行人李桂志未退休,暂无法对其养老账户予以查控;(2021)沪0105执2369号:冻结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因未退休无法扣划;在(2022)鲁1526执26号:侯XX尚未到退休年龄,无法进行扣划。

 

综上,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被执行人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后可以强制执行,但可能需要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养老账户信息,此时需要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社保机构调取。其次,即使终结本次执行时,未执行到位,后续仍然可以继续划扣发放,但是需注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提出续冻申请。最后,如被执行人尚未退休,其养老账户暂不能查控、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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