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未设置安全防护,工人酒后作业坠亡!安全员、安全总监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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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未设置安全防护,工人酒后作业坠亡!安全员、安全总监均判刑!

2024-07-09 15: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葛某某经刑事传唤到案,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并执行。

葛某某的辩护律师辩解称,因被害人在作业前饮酒,身体失调,加之操作平台未封闭,导致事故发生;葛某某作为安全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提出过整改要求,且通知暂停施工,做好整顿,葛某某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不存在监管失职;本事故的发生在于,劳务公司在项目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工人施工;葛某某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也不存在主观罪过,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点此免费领取安全资料全套编制模板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葛某某、覃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

葛某某作为总包公司安全主管,对生产、作业具有管理职责,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葛某某未能及时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及时督促劳务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覃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并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葛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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