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有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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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的规定要求,结合锡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就锡盟辖区内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时间及方式公告如下: 材料提交地址: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 联系人: 娜日苏、王朝凤 联系电话:0479—8112523 截止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应于2022年3月9日前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材料,逾期将不予接收 具体相关内容请结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规定要求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全区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展重新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1申报入册的主体 ● 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评估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中介机构; ●自治区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评估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办理破产案件能力的中介机构在自治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申报入册的基本条件 ●申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办理该类案件的专业人员或团队,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有固定的经营或办公场所,具有三年以上破产、清算工作经历(含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破产案件经历时间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申报机构更名、合并、分立的,办理破产案件经历由更名、合并、分立后的新机构承接,新设机构主要执业人员符合组成管理人团队要求且成员均具备相应担任管理人经历的,可提出申请;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可提出联合申报申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申报材料 自愿申请进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批准设立的文件; ●章程或合伙协议; ●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证明;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注册资金、执业责任保险等; ●机构现有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列表及其执业资格证书,专门从事破产案件人员列表及其相关证明; ●业务和业绩材料,(近三年办理民商事案件列表、年均业务收入或行业排名证明,近三年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相关衍生案件列表及裁判文书、委托书等相关证明); ●发表的专业论文论著及证明; ●表彰、获奖情况及证明; ●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五年内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证明; ●承诺书。 2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机构主要承办成员必须仍在本机构从业,否则不列入该机构办理破、清算案件工作经历; ●为建立破产管理人诚信档案,企业申报破产管理人名册必须签署《承诺书》,如有弄虚作假情形,一经查实取消入册资格。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应于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所在地中院提交材料,逾期将不予接收; ●申报材料需按前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附单独申请表两份,复印件要求彩印,并附电子文档。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8日 附件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申请书》 (扫描二维码可查看并下载) 附件2:《证明》 (扫描二维码可查看并下载) 附件3:其他表格 (扫描二维码可查看并下载) 附件4:《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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