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关闭校外培训机构的政策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部门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4-07-17 13: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00号

各有关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教组发〔2021〕1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我省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30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6元/课时·人次,高中阶段18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30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专用银行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要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上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四、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印发)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