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看懂关联方认定异同:会计准则、沪深所、新三板 文/梧桐盐友前言:关联交易作为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往往是IPO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方面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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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关联方认定异同:会计准则、沪深所、新三板 文/梧桐盐友前言:关联交易作为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往往是IPO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方面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 

2024-06-01 15: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雪球App,作者: 梧桐树下V,(https://xueqiu.com/8336960922/202044444)

文/梧桐盐友

前言:关联交易作为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往往是IPO过程中重点关注的方面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识别关联方关系的第一步就是要摸清关联方认定的界限。今天我们就从财务、审核两大体系入手,通过对多项规则进行整理,总结出会计准则、沪深两所及新三板对关联方认定的不同之处。

*1: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2: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不同点:

1、审核体系下的沪深所、新三板更注重企业的投资、控制关系,例如:公司的子公司不属于其关联方,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也不必然构成关联关系,需结合参股公司是否存在由关联方控制或者关联自然人任职等情形进行判断;财务体系下的会计准则就明确规定了公司与其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2、审核体系下的沪深所、新三板强调了过去曾存在及未来将发生的关联关系,存在潜在关联方和历史关联方的概念,且与财务体系下的会计准则相比,存在兜底条款“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3、财务体系下的会计准则对无关联关系情况的描述更多,审核体系下的沪深所、新三板对无关联关系的情况仅描述了一条且存在例外条款。

4、审核体系下的沪深所、新三板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描述更为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财务体系下的会计准则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相对更广泛,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一、会计准则

下图以A公司为例对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的认定范围进行简易模拟:

注:合营/联营公司包括其自身及其子公司。

注:

(1)主要投资者个人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2)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3)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

(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除第 36 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 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二、上交所相关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十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1目、第2目和第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9.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上市公司与本项第1目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深交所相关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而形成第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 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 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规则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7.2.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7.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7.2.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7.2.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7.2.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7.2.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7.2.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7.2.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新三板相关规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挂牌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4.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挂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挂牌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挂牌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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