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医保〔2020〕23号《锦州市医疗保障局锦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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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医保〔2020〕23号《锦州市医疗保障局锦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2024-07-14 03: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锦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锦医保〔2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为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以下简称“减征”),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2020年2月至4月,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实施减征,期限为3个月。 (四)申报缴费。减征期间,减征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全额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已正常申报并足额缴费企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退费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锦州市财政局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业务的通知》(锦税发〔2019〕108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五)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征缴工作及时传递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所需资金。 (二)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通过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解决,保持2021年基金收入预算平稳增长,确保医保待遇及时支付。 (三)要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医保经办机构精准掌握基金运行情况,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优化经办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结时限,从速从快做好减征期经办工作,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知晓率,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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