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有关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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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有关规定的公告

2023-03-26 01: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现就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

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

二、对诬告陷害行为责任的追究

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一)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二)诬告陷害人是监察对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或者采取组织措施。

(三)诬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党员,又不是监察对象,且情节较轻的,由调查机关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其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

(四)诬告陷害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诬告陷害行为从重处理的情形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通报的方式

(一)向被诬告陷害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

(二)向诬告陷害人本人宣布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三)向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并建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五、对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

对主动认识错误并停止诬告陷害行为,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如实说明本人错误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凡不主动停止诬告陷害行为的人员,将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特此公告。

中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2021年7月26日

来源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网站

编辑|张灿

审核|陈怡铭 陈妮娜

终审 | 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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