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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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的函

2024-07-17 04: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关于敦促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的函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轻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洪颂伟(法定代表人)、邵梦蛟(财务负责人)及广州市轻工设计院其他有关人员:

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依法作出(2021)粤01破申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广州轻工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广州中院作出(2021)粤01破15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指定上海市方达(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管理人(“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接管广州市轻工设计院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你方负有配合管理人工作,妥善保管并移交广州市轻工设计院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如实回答管理人询问等法定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管理人向你方函告:

一、      请妥善保管并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移交你方占有和管理的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前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各类资质证书、章程;涉及股权变动的各类文件资料、各类决议、会议记录、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2.   各类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银行印鉴、各分支机构用章等。

3.   各类财务资料,包括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税务文件、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审计材料等。

4.   现金、银行存款、对外享有的债权、有价证券、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5.   各类合同、协议;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凭证。

6.   有关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材料。

7.   人事档案(员工名册及相关劳动合同等)以及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8.   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       请你方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内与管理人联系,接受管理人的访谈或书面回复,如实陈述你方所掌握的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基本情况。该等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印章、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目前是否为你方占有及管理,是否完整。

2.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资产状况及主要资产的存放地点,并提供相应的资产清单。

3.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设立后的经营情况,出现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原因以及是否曾受行政处罚等的相关情况。

4.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有无虚假出资、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以及所有股东或出资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5.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经营场所的地址,目前是否仍在营业中。

6.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是否设有分支机构及该等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

7.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对外投资情况。

8.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负债状况,并提供债务清单及相关凭证。

9.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并提供债权清单及相关凭证。

10.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有无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具体情况。

11.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被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存在以下情况: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12.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在被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无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该等个别清偿是否使广州市轻工设计院受益。

13.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是否存在以下情况: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14.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侵占或者变相侵占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财产。

15.  请告知你方与广州市轻工设计院之间是否互相持有对方的任何财产,是否存在未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16.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人员情况(含在职、离退休、劳务派遣等),以及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情况。

17.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是否存在欠缴税费等情况。

18.  请告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是否有未结的诉讼、仲裁,或正在进行的其他法律程序。

19.  其他有关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相关信息。

三、      禁止任何未经管理人同意的处分、转移广州市轻工设计院财产,偿还债务、放弃债权,以广州市轻工设计院名义交易,以及虚构债务等损害广州市轻工设计院及其债权人的行为。

四、      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的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      若你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3.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三条(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6.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的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以上事项,还请你方及时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若对本函存在任何疑问,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

特此函告。

广州市轻工设计院管理人

联系人:苏律师

电话:020 - 3225 3888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17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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