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商经营者的主体身份有哪些合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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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商经营者的主体身份有哪些合规性要求?

2024-07-07 23: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根据该法律规定的定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具有交易平台服务属性。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搭建交易平台,供入驻商家与交易相对人开展交易活动。平台服务的形式包括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服务以及信息发布服务等。这些服务形式的规定仅为列举式的说明,法律是以列举方式进一步说明平台功能属性,并非要求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均需要具备上述所有的服务形式。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非自然人。这是考虑到经营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复杂,并非自然人可以完成。

二是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其实就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的入驻商家,入驻商家通过在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三是自建网站经营者。是指通过自建网站以自营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该经营者的最显著的特征是不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电商业务。但是如果仅有自建网站,且在自建网站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但是并未开通下单购买功能,不能称之为《电子商务法》中的自建网站经营者。

四是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是立法中常见的兜底性表述。在本法中,虽然该规定具有兜底性质,但是确实具有实际意义。例如依托于抖音、微信等社交软件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依托于腾讯视频、爱奇艺视频等娱乐应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由于该类经营者并非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无法称之为平台内经营者,本法生效后这一类经营者可以归类于本第四类。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有些经营者依托于社交软件、娱乐软件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如果该相应的社交软件与娱乐平台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属性,当然适用于有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规定。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线上线下相一致的原则,即对从事线下经营活动与从事相应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在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上也是如此,对于某项经营活动,如果线下经营者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那么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应当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同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规定了例外条款。因此有了《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理解该条文,需要注意如下两点:第一,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不能据此理解为经营电子商务“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具体依据什么层级的法律,在该条文中并未指出,但是,如果有法律对某些交易行为尚未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那么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可以不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毕竟“依法”是需要有法可依的。第二,该条文所要求的市场主体登记,并非是针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所专门设计的登记制度。换句话说,是否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线下经营者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应当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只是对原有“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确认,并非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新要求。第三,“市场主体登记”不限于注册公司,还包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作企业等市场主体形式。条文并未对登记为什么样的市场主体进行限制。如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依据不久前出台的《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允许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这也就意味着,在实际工商登记中,因无实际经营地址而不能登记的问题得以解决,未来登记中,不需要再以入驻孵化器并购买虚拟地址的方式完成登记手续。

(二)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例外规定

第一,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在理解这一点上,需要把握如下几点特征。首先,必须是“个人”开展销售活动,即该规定是针对自然人的,如果是非自然人,例如企业开展销售,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增加经营范围登记的。其次,只有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与家庭手工业产品,才可以免于市场主体登记。如果是收购后通过互联网渠道转卖,不得适用本条规定,当然有可能因符合《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而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即便如此,该登记程序也不得适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等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的特殊规定,因此还是存在区别的。再次,应当限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进行销售的个人。

第二,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根据该规定,如果从事家政、修理工、照顾老人、顺风车等便民性质的服务,作为个人劳动者,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个人劳动者所入驻的电子商务平台也无须要求个人劳动者提供有关个体工商登记的证明。具体而言,以该规定为依据主张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符合如下几点要求:首先,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主体是“个人”,即自然人,如果非自然人从事上述便民劳务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增加经营范围登记;其次,该便民活动应当是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如果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则不得依据本条规定免于市场主体登记;再次,该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便民劳务活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达成交易,如果是线下开设门店开展便民劳务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 该类活动之所以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主要是考虑到,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开展的持续性的、偶然的交易行为,如果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从执法监管上看没有必要性。因此,对于网上销售一般的二手货的个人,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具体而言,依据本规定主张免于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首先,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主体必须是“个人”;其次,从事的活动必须是“零星小额交易”,该法并未界定“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有待相关部门出台解释;再次,也同样需要符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方式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条件,否则,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活动。目前来看,明确指出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有《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由于《快递暂行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是针对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形,与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直接的关系,在此不必探究。需要解释的是《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该规定明确如下情形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首先,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据此,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点,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活动,其前提是需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开展销售活动,以上“场所”是否包括网络经营场所,尚无相应解释,如果未来执法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网络经营场所纳入上述规定中的“场所”,无疑该规定将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二是,该办法也要求“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该规定与《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中例外条款的规定,其区别仅在于适用范围不限于“电子商务”,还包括线下经营活动同样适用。其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通过分析该第三条,可以看出,《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办法》并没有实质性的拓展《电子商务法》第十条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例外情形范围。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经营活动的合法性监管

(一)《电子商务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该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从实践中看,主要指:一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商务经营方式本身是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的,法律并未针对电子商务设定行政许可,但是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平台经营行为实质上触及了电信业务,因此需要依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行政许可。当前,通常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业务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服务项目,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机构是通信管理部门。二是,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具体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这也依赖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某项业务需要获得行政许可,上述经营者应当与线下经营者一样,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那么作为销售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就应该取得该许可。这也是贯彻《电子商务法》线上线下监管相一致的原则要求。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并涉及行政许可业务,也需要根据具体的经营活动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活动合法性要求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显然,这一条也是为了贯彻线上线下监管相一致原则,以立法的方式进一步确认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适用性。首先,电子商务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该义务其实在《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早有规定,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同样应当遵守该两部法律的规定,换言之,该两部法律并非只适用于线下经营者。其次,有关现行环保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遵守。再次,线下经营者禁止从事的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也禁止从事。电子商务业态并非不法之地。通常依法禁止交易的业务主要有不得从事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交易等。

四.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身份管理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制度设计,该法从不同角度解答了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常见的疑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开展合规检查与梳理。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的身份管理制度的合规,本文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角度给予如下建议。

首先,如果从事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建议检查经营主体是否已经办理EDI许可证或者ICP许可。如果平台还从事了具体的经营业务,还应当分析具体的经营业务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当然,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是,平台经营者所经营的电商平台上有自营业务,但是该自营业务的商品采购与销售由该平台经营者的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执行,相关的资金流水也是通过该关联公司或子公司账户,这种情况下,平台上不应当再称为自营业务,否则,很可能会被监管部门要求针对具体的经营业务增加经营范围或申请行政许可。如果因业务发展需要将这些业务称为自营业务,建议进行上述增加经营范围与申请行政许可的操作。

其次,对于入驻平台的商家而言,如果入驻平台的商家为非自然人,应当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应的行政许可,并核查其所经营的业务是否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行政许可的许可事项范围之内;如果入驻平台的商家为自然人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自然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者其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第二种情况,如果自然人是从事上述之外的经营活动,建议要求相应的自然人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登记。我在文中前半部门提到过,电子商务法只是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并不等同于“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里的登记应当有“依法”中“法”的依据。这似乎与要求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建议存在矛盾。从逻辑上看,确实存在矛盾,但是这正好反映了中国立法与执法环境现状。从立法上看,无论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还是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均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形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只是规定如果进行公司注册、合伙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只有那些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业务才有市场主体登记的要求,例如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根据该规定,如果不设立公司,将无法申请电信业务许可。但是,在实际执法中,往往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要求经营者具有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的。因此还是建议要求平台内的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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